注冊建筑師分為一級注冊建筑師和二級注冊建筑師。
1994年9月,建設部、人事部下發了《建設部、人事部關于建立注冊建筑師制度及有關工作的通知》(建設〔1994〕第598號),決定實行注冊建筑師制度,并成立了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1995年國務院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國務院第184號令)。
2008年1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經建設部第14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自2008年3月15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67號)。
2014年10月23日,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58項行政審批項目,其中包含將中國注冊建筑師的審批權授予中國建筑師管理委員會,進一步與國際接軌,更加便利于國際建筑師的互認工作。
注冊建筑師的考試、注冊和執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
1、 國家實行注冊建筑師全國統一考試制度,注冊建筑師全國統一考試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門商國務院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由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組織實施。
2、 注冊建筑師實行注冊執業管理制度。取得執業資格證書或者互認資格證書的人員,必須經過注冊方可以注冊建筑師的名義執業。
3、注冊建筑師執行業務,應當加入建筑設計單位。注冊建筑師執行業務,由建筑設計單位統一接受委托并統一收費。
資格考試
報考條件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參加一級注冊建筑師考試:
1、取得建筑學碩士以上學位或者相近專業工學博士學位,并從事建筑設計或者相關業務2年以上的;
2、取得建筑學學士學位或者相近專業工學碩士學位,并從事建筑設計或者相關業務3年以上的;
3、具有建筑學業大學本科畢業學歷并從事建筑設計或者相關業務5年以上的,或者具有建筑學相近專業大學本科畢業學歷并從事建筑設計或者相關業務7年以上的;
4、取得高級工程師技術職稱并從事建筑設計或者相關業務3年以上的, 或者取得工程師技術職稱并從事建筑設計或者相關業務5年以上的;
5、不具有前四項規定的條件,但設計成績突出,經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認定達到前四項規定的專業水平的。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參加二級注冊建筑師考試:
1、具有建筑學或者相近專業大學本科畢業以上學歷,從事建筑設計或者相關業務2年以上的;
2、具有建筑設計技術專業或者相近專業大學畢業以上學歷,并從事建筑設計或者相關業務3年以上的;
3、具有建筑設計技術專業4年制中專畢業學歷,并從事建筑設計或者相關業務5年以上的;
4、具有建筑設計技術相近專業中專畢業學歷,并從事建筑設計或者相關業務7年以上的;
5、取得助理工程師以上技術職稱,并從事建筑設計或者相關業務3年以上的。
備注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建設部令第167號),本表專業中加入了“環境藝術”。
2、不具備上表規定學歷的申請報名考試人員應從事工程設計工作滿15年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報名參加一級注冊建筑師考試:
(1)作為項目負責人或專業負責人,完成民用建筑設計三級及以上項目四項全過程設計,其中二級以上項目不少于一項。
(2)作為項目負責人或專業負責人,完成其它類型建筑設計中型及以上項目四項全過程設計,其中大型項目或特種建筑項目不少于一項。
說明:“民用建筑設計”、“其它類型建筑設計”等級的劃分參見國家物價局、建設部《關于發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設計收費標準的通知》(〔1992〕價費字375號)及《工程設計收費標準(1992年修訂本)》中的工程等級劃分部分。
考試科目
(一)一級注冊建筑師考試科目
1.設計前期與場地設計(知識);
2.建筑設計(知識);
3.建筑結構;
4.建筑物理與設備;
5.建筑材料與構造;
6.建筑經濟、施工及設計業務管理;
7.建筑方案設計(作圖);
8.建筑技術設計(作圖);
9.場地設計(作圖)。
科目考試合格有效期為八年。
(二)二級建筑師執業資格考試科目:
1.場地與建筑設計(作圖);
2.建筑構造與詳圖(作圖);
3.建筑結構與設備;
4.法律、法規、經濟與施工。
科目考試合格有效期為四年。
頒發證書
經一級注冊建筑師考試,在有效期內全部科目考試合格的,由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核發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和人事主管部門共同用印的一級注冊建筑師執業資格證書。
經二級注冊建筑師考試,在有效期內全部科目考試合格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核發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和人事主管部門共同用印的二級注冊建筑師執業資格證書。
自考試之日起,九十日內公布考試成績;自考試成績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頒發執業資格證書。
注冊辦法
取得一級注冊建筑師資格證書并受聘于一個相關單位的人員,應當通過聘用單位向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受理后提出初審意見,并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報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審批;符合條件的,由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頒發一級注冊建筑師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二級注冊建筑師的注冊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依法制定。
初始注冊
(一)申請注冊建筑師初始注冊,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依法取得執業資格證書或者互認資格證書;
2、只受聘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施工圖審查、城鄉規劃編制等單位(以下簡稱聘用單位);
3、近三年內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筑設計及相關業務一年以上;
4、達到繼續教育要求;
(二)初始注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初始注冊申請表;
2、資格證書復印件;
3、身份證明復印件;
4、聘用單位資質證書副本復印件;
5、與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復印件;
6、相應的業績證明;
7、逾期初始注冊的,應當提交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延續注冊
注冊建筑師每一注冊有效期為二年。注冊建筑師注冊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在注冊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按照本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的程序申請延續注冊。延續注冊有效期為二年。
延續注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續注冊申請表;
(二)與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復印件;
(三)注冊期內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變更注冊
注冊建筑師變更執業單位,應當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并按照本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的程序辦理變更注冊手續。變更注冊后,仍延續原注冊有效期。
原注冊有效期屆滿在半年以內的,可以同時提出延續注冊申請。準予延續的,注冊有效期重新計算。
變更注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變更注冊申請表;
(二)新聘用單位資質證書副本的復印件;
(三)與新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復印件;
(四)工作調動證明或者與原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勞動合同的證明文件、勞動仲裁機構出具的解除勞動關系的仲裁文件、退休人員的退休證明復印件;
(五)在辦理變更注冊時提出延續注冊申請的,還應當提交在本注冊有效期內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受聘單位
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受聘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施工圖審查、城鄉規劃編制等單位,經注冊后方可從事相應的執業活動。
從事建筑工程設計執業活動的,應當受聘并注冊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一個具有工程設計資質的單位
執業范圍
注冊建筑師的執業范圍具體為:
(一)建筑設計;
(二)建筑設計技術咨詢;
(三)建筑物調查與鑒定;
(四)對本人主持設計的項目進行施工指導和監督;
(五)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一級注冊建筑師的執業范圍不受工程項目規模和工程復雜程度的限制。二級注冊建筑師的執業范圍只限于承擔工程設計資質標準中建設項目設計規模劃分表中規定的小型規模的項目。
委托收費
注冊建筑師從事執業活動,由聘用單位接受委托并統一收費。
全國一、二級注冊建筑師資格考試使用的規范、標準及部門規章做如下調整:
1、規范、標準類:
20考試所使用修訂后的規范、標準,以2003年12月31日為截止日,原書目中包含的舊規范、標準同時廢止。此原則適用于今后對書目規范、標準類內容的調整,即以本考試年度上一年12月31日以前正式實施的規范、標準為準,不再另行通知。
2、法規類:
鑒于《工程建設若干違法違紀行為處罰辦法》(建設部第68號令)已廢止,故今后不再將其列入考試書目;另以《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發改委等八部委聯合令第2號)替換原書目中的《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建設部第82號令)。 為方便考生備考,請各地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各地人事廳(局)資格考試主管部門盡快通過各種傳媒將此文件內容通知有關考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住房城鄉建設廳(局、建委、規劃委),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
為進一步加強注冊建筑師隊伍建設,保證建筑工程設計質量,現就注冊建筑師執業資格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由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負責一級注冊建筑師執業資格考試、注冊等具體實施工作,委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人事考試中心承擔考務組織實施工作。
二、一級和二級注冊建筑師資格考試定于2017年5月舉行,具體日期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根據2017年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工作計劃統一另行發布。
三、一級和二級注冊建筑師資格考試大綱、科目及成績有效期等保持不變,暫停考試的年份(2015年和2016年)不計入成績有效期。
四、全國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及省級注冊建筑師管理委員會按職責分工做好2017年度注冊建筑師資格考試相關準備工作,確保考試命題、考試組織及考生成績有效期接續等工作平穩有序開展。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加強業務指導和事中事后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