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原人事部、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于印發〈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國人部發〔2004〕13號)文件精神,從2005年起在全國范圍內組織實施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資格考試。
(一)遵守國家紀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
1、取得環境保護相關專業大專學歷,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7年;或取得其他專業大專學歷,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8年。
2、取得環境保護相關專業學士學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5年;或取得其他專業學士學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6年。
3、取得環境保護相關專業碩士學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2年;或取得其他專業碩士學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3年。
4、取得環境保護相關專業博士學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1年;或取得其他專業博士學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滿2年。
(二)2003年12月31日前,長期在環境影響評價崗位上工作,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免試“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與標準”和“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方法”2個科目,只參加“環境影響評價案例分析”和“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2個科目的考試。
1、受聘擔任工程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滿3年,累計從事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業務工作滿15年。
2、受聘擔任工程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并取得環保總局核發的“環境影響評價上崗培訓合格證書”。
符合考試報名條件的香港、澳門和臺灣居民,可以申請參加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資格考試。在報名時須提交本人身份證明、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相應專業學歷或者學位證書、從事環境影響評價相關實踐年限證明等相關材料。臺灣居民還需提交《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獲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就業的外籍人員,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要求的,也可按照規定的程序申請參加考試、登記。
共設4個科目:《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與標準》、《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方法》和《環境影響評價案例分析》。前3科為客觀題,在答題卡上作答,《環境影響評價案例分析》為主觀題。考試分四個半天進行,各科考試時間均為3小時。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為滾動考試,兩年為一個滾動周期。參加全部4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參加2個科目考試的人員,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方能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合格證書。
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
考試目的
通過本科目考試,檢驗具有一定實踐經驗的環境影響評價專業技術人員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所必需的法律法規、政策等相關知識了解、熟悉、掌握的程度和在環境影響評價及相關業務工作中正確理解、執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能力。
考試內容
(一)、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體系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及配套的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
(1)環境影響評價的定義及原則
(2)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
(3)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
1、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
2、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編制與報批
3、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級審批
4、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實施
5、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資質管理
6、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行為準則
熟悉承擔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機構及其環境影響評價技術人員的行為準則。
(4)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5)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
(6)環境影響評價從業人員職業道德規范
了解環境影響評價從業人員職業道德規范的主要內容。
(四)、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1、了解本法的適用范圍;
(3)《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
(8)《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
(9)《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10)《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11)《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
(12)《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
(13)《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14)《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15)《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16)《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17)《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18)《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熟悉生產建設項目(活動)開辦(實施)前、實施過程中和結束后應采取的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措施。
(19)《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1、了解本法的適用范圍;
2、熟悉野生動物保護的有關規定。
(20)《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1、了解建設跨河、穿河、穿堤、臨河工程設施防洪的有關規定;
2、了解防洪區、洪泛區、蓄滯洪區和防洪保護區的法律定義。
(2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1、了解城鄉規劃和規劃區的法律定義;
2、掌握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有關規定;
3、熟悉城市新區開發、建設和舊城區改建的有關規定;
4、熟悉城鄉建設和發展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的有關規定;
(22)《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1、了解本條例的適用范圍;
2、掌握修建橋梁、碼頭和其他設施須按照防洪和航運的標準、要求進行的有關規定;
3、掌握城鎮建設和發展不得占用河道灘地的規定。
(23)《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
1、掌握自然保護區的功能區劃分及保護要求;
2、掌握自然保護區內禁止行為的有關規定;
3、掌握內部未分區的自然保護區按照核心區和緩沖區管理的規定。
(24)《風景名勝區條例》
熟悉風景名勝區保護的有關規定。
(25)《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1、了解基本農田和基本農田保護區的法律定義;
2、掌握與建設項目有關的基本農田保護措施。
(26)《土地復墾條例》
1、熟悉生產建設活動損毀土地復墾的原則;
2、了解土地復墾義務人負責復墾的損毀土地范圍;
3、掌握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保護土壤質量與生態環境、避免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有關規定。
(27)《醫療廢物管理條例》
熟悉醫療廢物集中貯存、處置設施選址的有關規定。
(28)《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1、了解危險化學品的法律定義;
a、掌握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實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有關規定;
b、熟悉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與有關場所、區域的距離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規定的有關規定。
(29)《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
1、熟悉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法律定義及范圍;
2、熟悉建設各類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應采取的環境保護措施;
3、掌握禁止興建的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有關規定。
(30)《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
1、熟悉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法律定義及范圍;
2、掌握嚴格控制圍填海工程的有關規定;
3、了解海洋工程拆除、棄置或者改作他用的環境保護有關規定;
4、熟悉海洋工程污染物排放管理的有關規定。
(五)、環境政策與產業政策
(1)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
1、了解用科學發展觀統領環境保護工作的基本原則;
2、熟悉經濟社會發展必須與環境保護相協調的有關要求;
3、了解需切實解決的突出環境問題;
4、了解加強環境監管制度的有關要求。
(2)國務院關于加強環境保護重點工作的意見
1、熟悉全面提高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水平的主要要求;
2、熟悉切實加強重金屬污染防治、嚴格化學品污染管理、深化重點領域污染綜合防治的有關要求;
3、了解改革創新環境保護體制機制的有關要求。
(3)國家環境保護"十二五"規劃
1、熟悉國家環境保護"十二五"規劃的主要目標;
2、熟悉推進主要污染物減排的有關要求;
3、了解切實解決突出環境問題的有關要求;
4、了解加強重點領域環境風險防控的有關要求。
(4)"十二五"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
1、熟悉節能減排的主要目標;
2、了解實施節能減排重點工程的有關要求;
3、熟悉加強工業節能減排的有關要求;
4、熟悉加快節能減排技術產業化示范和推廣應用的規定;
5、掌握嚴格節能評估審查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要求。
(5)全國生態環境保護綱要
(6)國家重點生態功能保護區規劃綱要
1、熟悉重點生態功能保護區規劃的指導思想、原則及目標;
2、了解重點生態功能保護區規劃的主要任務。
(7)全國生態脆弱區保護規劃綱要
1、熟悉生態脆弱區保護規劃的指導思想、原則及目標;
2、了解生態脆弱區保護規劃的總體任務和具體任務。
(8)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
(9)關于推進大氣污染物聯防聯控工作改善區域空氣質量的指導意見
(10)產業結構調整的相關規定
(11)關于抑制部分行業產能過剩和重復建設引導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
1、熟悉當前產能過剩、重復建設問題較為突出的產業和行業;
2、了解抑制產能過剩和重復建設的政策導向及環境監管措施。
(12)環境保護部關于貫徹落實抑制部分行業產能過剩和重復建設引導產業健康發展的通知
1、熟悉提高環境保護準入門檻,嚴格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的有關要求;
(2)熟悉加強環境監管,嚴格落實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的有關要求。
2、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
掌握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分類。
(13)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防治辦法
1、熟悉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含義;
2、了解本辦法的適用范圍;
3、熟悉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環境保護有關規定。
(14)國家危險廢物名錄
1、了解列入本名錄的危險廢物類別;
2、了解列入本名錄危險廢物范圍的原則規定。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與標準
考試目的
通過本科目考試,檢驗具有一定實踐經驗的環境影響評價專業技術人員對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與標準了解、熟悉、掌握的程度和在環境影響評價及相關業務工作中應用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正確選擇環境影響評價有關標準的能力。
考試內容
(一)、環境標準體系
1、環境標準體系的構成
(二)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1)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總綱
1、總則
2、工程分析
3、環境現狀調查與評價
4、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
5、社會環境影響評價
6、公眾參與
7、環境保護措施及其經濟、技術論證
熟悉環境保護措施及其經濟、社會論證的要求。
8、環境管理與監測
了解環境管理與監測的主要內容
9、清潔生產分析和循環經濟
10、污染物總量控制
11、方案比較
12、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編制總體要求
了解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編制的總體要求。
(2)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大氣環境
1、評價工作等級與評價范圍
2、大氣污染源調查與分析
3、環境空氣質量現狀調查
4、氣象觀測資料調查
5、大氣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
6、大氣環境防護距離
熟悉大氣環境防護距離的確定原則與要求。
7、大氣環境影響評價結論與建議
掌握大氣環境影響評價結論與建議的主要內容。
8、附錄
了解附錄中對環境影響報告書附圖、附表、附件的要求。
(3)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地面水環境
1、評價等級
掌握地面水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級別的劃分。
2、地面水環境現狀調查
3、地面水環境影響預測
4、評價地面水環境影響
(4)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地下水環境
1、總則
2、地下水環境影響識別
3、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分級
4、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要求
掌握建設項目地下水環境影響不同評價工作等級的評價技術要求。
5、地下水環境現狀調查與評價
6、地下水環境影響預測
7、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
8、地下水環境保護措施與對策
熟悉地下水環境保護措施與對策的基本要求。
(4)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聲環境
1、總則
2、評價工作等級和評價范圍
3、聲環境現狀調查和評價
4、聲環境影響預測
5、聲環境影響評價
(5)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生態影響
1、評價工作等級及評價范圍
2、工程分析
3、生態環境狀況調查與現狀評價
4、生態影響預測與評價
5、生態影響的防護、恢復及替代方案
(6)開發區區域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1、總則
2、環境影響評價實施方案
a 熟悉實施方案的基本內容;
b 熟悉規劃方案初步分析的內容及要求。
3/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編制要求
(7)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1、總則
2、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內容與方法
(8)建設項目環境風險評價技術導則
1、總則
2、風險識別
熟悉風險識別的范圍、類型和內容。
3、風險計算和評價
4、風險管理
(9)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技術規范--生態影響類
1、適用范圍
熟悉規范的適用范圍。
2、總則
3、驗收調查技術要求
(三)、環境質量標準
(1)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2)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3)地下水質量標準
(4)海水水質標準
(5)聲環境質量標準
(6)熟悉城市各類區域鉛垂向Z振級標準值。
(7)土壤環境質量標準
(四)、污染物排放標準
(1)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2)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3)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4)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5)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6)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7)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8)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9)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
(10)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
(11)危險廢物填埋污染控制標準
(12)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
(13)一般工業固體廢棄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方法
考試目的
通過本科目考試,檢驗具有一定實踐經驗的環境影響評價專業技術人員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所必需的技術方法了解、熟悉、掌握的程度和在環境影響評價及相關業務工作中正確把握、運用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方法的能力。
考試內容
(一)、工程分析
(1)污染型項目工程分析
(2)生態影響型項目工程分析
(二)、環境現狀調查與評價
(1)自然環境與社會環境調查
(2)大氣環境現狀調查與評價
(3)地表水環境現狀調查與評價
(4)地下水環境現狀調查與評價
(5)聲環境現狀調查和評價
(6)生態現狀調查與評價
(三)、環境影響識別與評價因子的篩選
1、熟悉環境影響識別的方法;
(四)、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
(1)大氣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
(2)地表水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
(3)地下水環境影響評價與防護
(4)聲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
(5)生態影響預測與評價
(6)固體廢物環境影響評價
(五)、環境保護措施
(六)環境容量與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
(1)區域環境容量分析
(2)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目標分析
(七)、清潔生產
(八)、環境風險分析
(九)、環境影響的經濟損益分析
(十)、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與調查
環境影響評價案例分析
考試目的
通過本科目考試,檢驗具有一定實踐經驗的環境影響評價專業技術人員運用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技術導則與標準、技術方法正確解決環境影響評價實際問題的能力。
考試內容
(一)、相關法律法規運用和政策、規劃的符合性分析
(二)、項目分析
(三)、環境現狀調查與評價
(四)、環境影響識別、預測與評價
(五)、環境風險評價
(六)、環境保護措施分析
(七)、環境可行性分析
(八)、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與調查
(九)、規劃環境影響評
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簡稱人社部)和國家環境保護部(簡稱環保部)共同成立考試辦公室,負責考試相關政策的研究與管理,考務工作由人社部人事考試中心組織實施。各個省的考務工作具體由各省的人事考試中心負責組織實施。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資格考試符合報考條件的人員報名操作需在規定時間內在指定網站(www.cpta.com.cn)由報考人員本人完成填寫,報名時須如實填報本人相關信息,并提交報名信息,上傳照片,在規定時間內進行網上繳費。報名具體安排詳見各省(區、市)有關文件。
參加全部4個科目考試的人員(級別為考全科)必須在連續2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參加2個科目考試的人員(級別為免2科)須在1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方可獲得合格證書。考試成績原則上在考試結束后兩個月在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服務平臺(www.cpta.com.cn)和各省(區、市)人事考試機構網站發布。
考試合格,由省(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資格證書》。凡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證書的,由各省(區、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部門宣布證書無效,按《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31號)嚴肅處理。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合格,頒發人事部統一印制,人事部和環保總局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實行定期登記制度。登記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前,應按有關規定辦理再次登記。環保總局或其委托機構為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登記管理機構。人事部對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的登記和從事環境影響評價業務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一)、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在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業務活動時,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管理的各項規定,堅持科學、客觀、公正的原則,恪守職業道德。
(二)、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可主持進行下列工作:
(1)環境影響評價;
(2環境影響后評價;
(3)環境影響技術評估;
(4)環境保護驗收。
(三)、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應在具有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單位中,以該單位的名義接受環境影響評價委托業務。
(四)、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在接受環境影響評價委托業務時,應為委托人保守商務秘密。
(五)、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對其主持完成的環境影響評價相關工作的技術文件承擔相應責任。
(六)、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應當不斷更新知識,并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