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機技術與軟件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以下簡稱計算機軟件資格考試)是原中國計算機軟件專業技術資格和水平考試(簡稱軟件考試)的完善與發展。計算機軟件資格考試是由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領導下的國家級考試,其目的是科學、公正地對全國計算機與軟件專業技術人員進行職業資格、專業技術資格認定和專業技術水平測試。工業和信息化部教育與考試中心負責全國考務管理工作,除臺灣地區外,計算機軟件資格考試在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都建立了考試管理機構,負責本區域考試的組織實施工作。計算機軟件資格考試設置了27個專業資格,涵蓋5個專業領域, 3個級別層次(初級、中級、高級)。計算機軟件資格考試在全國范圍內已經實施了二十多年,近十年來,考試規模持續增長,截止目前,累計報考人數約有五百萬人。該考試由于其權威性和嚴肅性,得到了社會各界及用人單位的廣泛認同,并為推動國家信息產業發展,特別是在軟件和服務產業的發展,以及提高各類信息技術人才的素質和能力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根據原人事部、原信息產業部文件(國人部發[2003]39號)文件規定,計算機軟件資格考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統一規劃,實行統一大綱、統一試題、統一標準、統一證書的考試辦法,每年舉行兩次。通過考試獲得證書的人員,表明其已具備從事相應專業崗位工作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從獲得證書的人員中擇優聘任相應專業技術職務(技術員、助理工程師、工程師、高級工程師)。計算機軟件資格考試全國統一實施后,不再進行計算機技術與軟件相應專業和級別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工作。因此,計算機軟件資格考試既是職業資格考試,又是職稱資格考試。同時,該考試還具有水平考試性質,報考任何級別不需要學歷、資歷條件,只要達到相應的專業技術水平就可以報考相應的級別。計算機軟件資格考試部分專業崗位的考試標準與日本、韓國相關考試標準實現了互認,中國信息技術人員在這些國家還可以享受相應的待遇。考試合格者將頒發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用印的計算機技術與軟件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證書。該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計算機資格考試劃分為計算機軟件、計算機網絡、計算機應用技術、信息系統和信息服務共 5 個專業類別,并在各專業類別中分設了高、中、初級專業資格考試。人社部和工信部將根據發展需要適時調整專業類別和資格名稱。
計算機資格考試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考試的級別不盡相同,所以,大多數類別的考試每年舉行一次。考生可以在中國計算機技術職業資格網上的“考試安排”欄目中查詢每次的考試計劃。
初級資格考試專業類別和資格名稱對應
專業類別 資格名稱
計算機軟件 程序員
計算機網絡 網絡管理員
信息系統 信息系統運行管理員
信息服務 網頁制作員、信息處理技術員
形式:除信息處理技術員采取筆試與上機操作考試相結合的形式外,其它各種考試都采用筆試形式。
科目:基礎知識和應用技術 2 個科目。
時間:分 2 個半天進行。各科目考試時間均為 2.5 小時。
合格標準:基本上穩定在各個科目都要求在 45 分以上(含 45 分)。
獲證條件:在一次考試中各科目全部合格。只有單科合格不予頒發證書。
資格效力:取得初級資格可聘任技術員或助理工程師職務。
中級資格考試專業類別和資格名稱對應
計算機軟件 軟件評測師、軟件設計師、軟件過程能力評估師
計算機網絡 網絡工程師
信息系統 系統集成項目管理工程師、信息系統監理師、數據庫系統工程師、信息系統管理工程師、信息安全工程師(2016年新增)
信息服務 計算機硬件工程師、信息技術支持工程師
形式:筆試。
科目:基礎知識和應用技術 2 個科目。
時間:分 2 個半天進行。各科目考試時間均為 2.5 小時。
合格標準:基本上穩定在各個科目都要求在 45 分及以上。
獲證條件:在一次考試中各科目全部合格。只有單科合格不予頒發證書。
資格效力:取得中級資格可聘任工程師職務。
高級資格考試專業類別:計算機軟件 、計算機網絡 、信息系統 、信息服務
資格名稱:信息系統項目管理師、網絡規劃設計師、系統架構設計師、系統分析師、系統規劃與管理師。
形式:筆試。
科目:綜合知識、案例分析和論文 3 個科目。
時間:分 2 個半天進行。綜合知識科目考試時間為 2.5 小時,案例分析科目考試時間為 1.5 小時,論文科目考試時間為 2 小時
合格標準:基本上穩定在各個科目都要求在 45 分及以上。
獲證條件:在一次考試中各科目全部合格。只有單科或雙科合格不予頒發證書。
資格效力:取得高級資格可聘任高級工程師職務。
《計算機技術與軟件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暫行規定》第八條規定:
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各項法律,恪守職業道德,具有一定計算機技術應用能力的人員,均可根據本人情況,報名參加相應專業類別、級別的考試。
因此,計算機資格考試報名條件不設學歷與資歷條件、年齡以及專業等限制,考生可根據自己的技術水平選擇合適的級別合適的資格進行報考。
考生報名方式主要分為:網上報名與考生本人到指定地點報名兩種。
《計算機技術與軟件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符合《暫行規定》(即《計算機技術與軟件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暫行規定》)第八條規定的人員,由本人提出申請,按規定攜帶身份證明到當地考試管理機構報名,領取準考證。憑準考證、身份證明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考生通過中國計算機技術職業資格網上的網上報名專欄或各省的人事考試網填報注冊信息,進入報名系統后,簽訂誠信考試承諾書、正確填寫報名信息、上傳本人照片并提交至考試機構審核,審核通過后可在網上繳費或在指定地點繳費,完成報名。考生可在規定時間內自行打印報名表與準考證。憑準考證、身份證明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上半年報名一般安排在 3 月初至 4 月初,下半年一般安排在 8 月初至 9 月初,報名時間約一個月。一些地方例如內蒙古自治區上半年的報名時間提前到 1 月中旬。
1、報名與考試可依據的身份證明包括:居民身份證、軍人的證件、護照、戶口本等。
2、考生報名需繳納考試費,費用標準由當地物價部門核準。
3、每次考試個人只允許報考一種資格。
4、各地的具體報名辦法由考生報考所在地的當地考試機構決定。
本條目由《考場規則》和《填涂答題卡(紙)須知》整理、匯編而成。
(一)、考前 40 分鐘,考生應到達本專業資格考試科目所指定的考點,憑本人準考證和本人身份證明(身份證、軍官證、外籍人員護照、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下同)原件進入考點。
(二)、考生在每場考試前 20 分鐘憑本人準考證和本人身份證明進入本科目指定的考場參加考試,考生必須對號入座,并將有效證件放在考桌右上角,以備查對。考生應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積極配合考場工作人員的各項監督和檢查。
(三)、考生遲到 30 分鐘以上者不得入場,開考后 60 分鐘內和考試結束前 10 分鐘不能交卷出場。
(四)、考生只準攜帶黑色、藍黑簽字筆或鋼筆、2B 鉛筆、削筆刀、橡皮、圓珠筆、直尺等進入考場,不得攜帶任何書籍、筆記、紙張、計算器、報刊、電子設備及通信工具等考試中禁止使用的物品進入考場。開考后不得相互借用文具。
(五)、考試上午科目(綜合知識或基礎知識)考生使用答題卡作答,下午科目(案例分析、應用技術或論文)使用答題紙作答,在試卷上答題無效。
(六)、考生拿到答題卡(紙)后,要認真檢查答題卡有無折皺、有無污漬,發現答題卡(紙)有問題須立即向監考人員報告。
(七)、考生應在答題卡(紙)上的“考生條形碼粘貼區”粘貼本人條形碼,并在指定位置準確填寫個人信息。如發現條形碼信息與本人信息不一致,應首先確保本人填寫的信息正確無誤,并要求監考人員在“在考場情況記錄單”上記錄需要更正的信息。
(八)、考生一定要認真、仔細地閱讀答題卡(紙)上的“注意事項”。
(九)、規定在答題卡上答題的部分,一律按要求用 2B 鉛筆在答題卡上填涂對應的信息點,不用 2B 鉛筆填涂或在試題本上作答一律無效。
規定在答題紙上答題的考試科目,考生必須使用黑色、藍黑簽字筆或鋼筆在規定的題號和區域內作答,超出區域的解答不予評分,答題字跡要清楚和工整。下午考試科目如有選做題,必須準確填涂選題框。嚴禁將草稿紙從試題本上撕下或帶出考場。
(十)、考生應確保答題卡(紙)版面整潔、平整,嚴禁亂涂亂畫或折疊。填涂部分修改時,用橡皮擦干凈,不留痕跡;用鋼筆、簽字筆或圓珠筆填寫的部分可以直接修改,但不要影響填涂部分。不能使用涂改液、膠帶紙,否則不予評分。
(十一)、考生不得要求監考人員解釋試題。如遇試卷分發錯誤,試卷字跡模糊、有折皺和污損等問題,考生可舉手詢問。
(十二)、考生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遵守考場紀律,違規違紀者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 12 號《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中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十三)、考試結束鈴響,考生應立即停止答題,將答題卡(紙)分別反面向上放在桌子上,經監考人員允許方可離開考場,嚴禁將試題本、答題卡(紙)、草稿紙和條形碼等相關考試信息帶出考場。
(十四)、考生應妥善保存準考證,準考證是考生查詢考試成績和領取資格證書的重要依據。準考證不得涂改或轉借他人,也不得用于記錄考試試題或答案。
(一)、考前 40 分鐘,考生應到達本科目考試所指定的考點,憑本人準考證和本人身份證明(身份證、軍官證、護照,下同)原件進入考點。
(二)、考生在每場考試前 20 分鐘憑準考證和本人身份證明原件進入本科目考試所指定的考場、座位參加考試,必須對號入座,并將有效證件放在考桌右上角,以備查對。
(三)、遲到 30 分鐘以上者不得入場,考試開始 60 分鐘內和考試結束前 10 分鐘不能出場。
(四)、考生入座不得攜帶書籍、筆記、紙張、計算器、報刊、電子設備及通信工具等,不得攜帶任何存儲設備(包括移動硬盤、光盤、優盤、MP3、掌上電腦等)。書包、雨傘、大衣等物一律放在考場指定位置。
(五)、考試前 10 分鐘,根據監考人員的提示,考生雙擊考生機桌面上的“計算機軟件考試系統”圖標,啟動考試系統客戶端,按照《上機考試注意事項》的要求,錄入考生姓名、準考證號、身份證號(或其它有效證件號)等信息,進入考試系統。考試鈴響后考生開始答題。
(六)、考生對試題不理解時,不得向監考人員詢問,如遇計算機系統故障,可舉手示意,由監考人員處理。
(七)、考生按照計算機軟件考試系統的要求答題并保存答題結果。除完成題目要求的內容外,不得在答卷內填寫其它任何與考生身份有關的標記,否則答卷作廢。
(八)、考生在考場內必須保持安靜。提前交卷的考生須舉手示意,待監考人員確認后方可離場。考試終了時間一到,考生應立即停止答題,執行交卷操作,并聽從工作人員安排。
(九)、考生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遵守考場紀律,違規違紀者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 12 號《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中有關規定處理。
在考試結束后,考試機構將進行雷同試卷的認定和處理。同時,對應試人員的違紀情況和相關證據進行核實,告知應試人員作出處理的依據。
(十)、考生應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接受監考人員的監督和檢查。
(十一)、沒有按照要求進行登錄、答題、保存、交卷的考生,考試系統將不能正確記錄信息,后果由考生承擔。
(十二)、除本考場考生、主考、監考、巡考外,其他人員不準進入考場。
(十三)、請妥善保存準考證,考生憑此證上網查詢考試成績和領取資格證書。準考證不得涂改或轉借他人,也不得用于記錄考試試題或答案。
(十四)、請提前熟悉準考證上指定的考試地點,確認考點的具體位置和乘車路線。在考試當天請預留足夠的時間并盡量選擇公共交通工具前往所在考點,自覺遵守交通法規,避免影響正常考試。
1 、啟動考試系統后,考生直接單擊“連接考試管理服務器”(也可能需要根據考場提示,輸入考試管理服務器的 IP 地址,然后單擊“連接考試管理服務器”)進入考試系統。
2 、根據屏幕提示,輸入考生準考證號、姓名和有效證件號(其中考生準考證號和姓名必須輸入),確認信息無誤后,單擊“確定無誤,開始抽卷”。如果輸入了錯誤的準考證號,請點擊“重新輸入準考證號”,重新輸入。
注意:考生信息是考生考試答卷的唯一身份標識,一旦確認,此信息考生不能修改。
3 、答題界面為瀏覽器模式,可以按任意順序答題。
4 、操作題答題操作方法:
(1)單擊“開始答題”按鈕,系統即啟動與試題相對應的程序環境(例如,如果題目要求用 Word 完成某項任務,系統會自動啟動 Word 應用程序環境),同時試卷會縮小成為一個可調整大小的浮動題板,用來顯示題目內容。
(2)考生在該環境下按試題要求操作即可,答題過程中如需要其它應用程序,請自行啟動。
(3)考生答題結果須保存,在當前程序環境中執行保存操作即可,注意務必不能更改保存文件的路徑和文件名。在操作過程中請仔細閱讀浮動題板中的紅色字體。
(4)如需修改答題內容,請隨時回到完整試卷,單擊“開始答題”按鈕。
5 、答完所有試題并檢查無誤以后,單擊屏幕上端“交卷”按鈕,根據提示檢查答題數量,單擊“確認”后即完成交卷。
6 、在考試過程中,考生不能隨意更改考試計算機的系統配置,不能執行與考試無關的操作,否則將導致考試意外,其后果將由考生承擔。
7 、如遇到計算機系統故障,請舉手向監考工作人員示意。
依據人社部令第 12 號《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應試人員有考場違紀行為的,有以下處理:
應試人員違紀違規處理
第一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一) 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未按規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經提醒仍不按規定填寫(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試卷規定以外位置書寫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標注信息的;
(四)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考場的;
(五)未用規定的紙、筆作答,或者試卷前后作答筆跡不一致的;
(六)以旁窺、交頭接耳、打手勢等方式傳接信息的;
(七)違反規定翻閱參考資料的;
(八)在考試信號發出前答卷,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卷的;
(九)其他一般違紀違規行為。
第二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其中有第 (三) 項至第 (八) 項行為之一的,2 年內不得參加各類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
(一)抄襲、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二)互相傳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的;
(三)故意損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或者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帶出考場的;
(四)偽造、涂改證件、證明,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考試資格的;
(五)讓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的;
(六)本人離開考場后,在考試結束前,傳播考試試題及答案的;
(七)與考試工作人員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八)利用通訊工具、電子產品或者其他技術手段接收、發送與考試相關信息的;
(九)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第三條 應試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離開考場;影響考試正常進行的,視情節輕重,按照第一條或者第二條處理;違反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他人;
(四)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四條 對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相應證書的,由證書簽發機關宣布證書無效,收回證書,并依照第二條處理。對其中涉及職業準入資格的人員,3 年內不得參加該項資格考試。
第五條 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2 年內不得參加各類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
應試人員違紀違規處理程序
第六條 對應試人員違紀違規行為當場發現的,考試工作人員應當查實情況,如實記錄,收集、保存相應證據材料,當場告知其記錄內容,并要求本人簽字,拒絕簽字的,由兩名考試工作人員如實記錄拒簽的情況。違紀違規記錄經考點負責人簽字認定后,報送考試機構或者考試主管部門。
對應試人員違紀違規使用的物品,應填寫收據暫留保管。
第七條 在評卷工作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試機構或者考試主管部門根據評卷專家組意見認定為作弊試卷,并給予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同一科目試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錯點高度一致,或者錯同數量達到一定比例的(即雷同試卷);
(二)未按規定填寫(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有第一條第(三)項、第(五)項所列情形的。
第八條 考試機構或者考試主管部門在對違紀違規的應試人員作出處理決定前,應當復核違紀違規事實和相關證據,告知應試人員作出處理決定的理由和依據,并告知應試人員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對應試人員違紀違規行為作出處理決定的,由考試機構或者考試主管部門制作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決定書,及時傳送被處理的應試人員。
第九條 被處理的應試人員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條 有以上違紀違規行為并受到相應處理的人員,由省級考試機構或者考試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
附則
第十一條 按照本規定 2 年內或者 3 年內不得參加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的期限,應當自發生違紀違規行為之日起,按周年計算被處理的應試人員可以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報名,但應當在期限屆滿后參加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
計算機資格考試屬于專業水平的國家品牌考試,試題注重崗位知識和技能(不是背書),綜合性和靈活性強,創意多,但只要考生掌握了相應崗位所需的基本知識和技能,就會認為考試并不難。對于死記硬背書本的人來說,可能就比較難。
由于考試向社會開放,不設學歷資歷條件,知識和能力各個科目都及格才能合格,因此合格率并不高。各級別總平均合格率大約是 25%,初級資格的合格率約 40%,中級資格的合格率 20-30%,高級資格的合格率約為 20%。社會開放考試的報考者中水平差異很大,不象學校考試那樣大家水平比較接近,所以,確實掌握了基本知識又有工作經驗的人,沒有必要擔心難度和合格率的問題。
計算機資格考試并不是競賽,只要成績超過合格標準就能合格,沒有預先規定合格人數界限。
在一次考試中各科目全部合格,即計算機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社部門頒發人社部統一印制,人社部、工信部共同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技術與軟件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證書》(以下簡稱計算機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范圍有效。
申請登記的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計算機資格證書;
(二)職業行為良好,無犯罪記錄;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本專業崗位工作;
(四)所在單位考核合格。
再次登記的人員,還應提供接受繼續教育或參加業務技術培訓的證明。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就業的外籍人員及港、澳、臺地區的專業技術人員,獲準取得計算機資格證書者,也可按照相關政策規定和程序辦理證書登記手續。
通過考試并獲得相應級別計算機資格證書的人員,表明其已具備從事相應專業崗位工作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單位可根據《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有關規定和工作需要,從獲得計算機資格證書的人員中擇優聘任相應專業技術職務。
取得初級資格可聘任技術員或助理工程師職務;取得中級資格可聘任工程師職務;取得高級資格,可聘任高級工程師職務。
中韓 IT 考試標準相互認證
在中國原信息產業部和韓國信息與通信部有關部門的支持下,中國原信息產業部電子教育中心與韓國人力資源開發服務中心,于 2006 年 1 月 19 日就中國計算機資格考試與韓國信息處理技術人員考試的考試標準,簽署了相互認證的協議。
中日 IT 考試標準相互認證
原信息產業部電子教育中心與日本信息處理技術人員考試中心分別受原信息產業部和日本經濟產業省委托,于2005 年 3 月 3 日就中國計算機資格考試與日本信息處理技術人員考試的考試標準,再次簽署了互認的協議。中國的程序員、軟件設計師和系統分析師考試,早在 2002 年 1 月 31 日實現了中日互認,這次互認增加了網絡工程師、數據庫系統工程師兩個級別。
《計算機技術與軟件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適應國家信息化建設的需要,加強計算機技術與軟件專業人才隊伍建設,促進我國計算機應用技術和軟件產業的發展,根據國務院《振興軟件產業行動綱要》以及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社會各界從事計算機應用技術、軟件、網絡和信息系統、信息服務等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 計算機技術與軟件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以下簡稱計算機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統一規劃。
第四條 計算機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工作由人事部、信息產業部共同負責,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試題、統一標準、統一證書的考試辦法。
第五條 人事部、信息產業部根據國家信息化建設和信息產業市場需求,設置并確定計算機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專業類別和資格名稱。
計算機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級別設置:初級資格、中級資格和高級資格3個層次。
第六條 信息產業部負責組織專家擬訂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命題,研究建立考試試題庫,組織實施考試工作和統籌規劃培訓等有關工作。
第七條 人事部負責組織專家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試題,會同信息產業部對考試進行指導、監督、檢查,確定合格標準。
第八條 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各項法律,恪守職業道德,具有一定計算機技術應用能力的人員,均可根據本人情況,報名參加相應專業類別、級別的考試。
第九條 計算機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制,人事部、信息產業部共同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證書》。該證書在全國范圍有效。
第十條 通過考試并獲得相應級別計算機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證書的人員,表明其已具備從事相應專業崗位工作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單位可根據《工程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有關規定和工作需要,從獲得計算機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證書的人員中擇優聘任相應專業技術職務。
取得初級資格可聘任技術員或助理工程師職務;取得中級資格可聘任工程師職務;取得高級資格,可聘任高級工程師職務。
第十一條 計算機專業技術資格(水平)實施全國統一考試后,不再進行計算機技術與軟件相應專業和級別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工作。
第十二條 計算機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證書實行定期登記制度,每3年登記一次。有效期滿前,持證者應按有關規定到信息產業部指定的機構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申請登記的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計算機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證書;
(二)職業行為良好,無犯罪記錄;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本專業崗位工作;
(四)所在單位考核合格;
再次登記的人員,還應提供接受繼續教育或參加業務技術培訓的證明。
第十四條 對考試作弊或利用其他手段騙取《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證書》的人員,一經發現,即行取消其資格,并由發證機關收回證書。
第十五條 獲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就業的外籍人員及港、澳、臺地區的專業技術人員,可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和程序,申請參加考試和辦理登記。
第十六條 在本規定施行日前,按照《中國計算機軟件專業技術資格和水平考試暫行規定》(人職發[1991]6號)參加考試并獲得人事部印制、人事部和信息產業部共同印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計算機軟件初級程序員、程序員、高級程序員資格)和原中國計算機軟件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委員會統一印制的《計算機軟件專業水平證書》的人員,其資格證書和水平證書繼續有效。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計算機技術與軟件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實施辦法》
第一條 計算機技術與軟件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以下簡稱計算機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在人事部、信息產業部的領導下進行,兩部共同成立計算機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辦公室(設在信息產業部),負責計算機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實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條 信息產業部組織成立計算機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專家委員會,負責考試大綱的編寫、命題、建立考試試題庫。
具體考務工作由信息產業部電子教育中心(原中國計算機軟件考試中心)負責。各地考試工作由當地人事行政部門和信息產業行政部門共同組織實施,具體職責分工由各地協商確定。
第三條 計算機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原則上每年組織兩次,在每年第二季度和第四季度舉行。
第四條 根據《計算機技術與軟件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第五條規定,計算機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劃分為計算機軟件、計算機網絡、計算機應用技術、信息系統和信息服務5個專業類別,并在各專業類別中分設了高、中、初級專業資格考試,詳見《計算機技術與軟件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專業類別、資格名稱和級別層次對應表》(附后)。人事部和信息產業部將根據發展需要適時調整專業類別和資格名稱。
考生可根據本人情況選擇相應專業類別、級別的專業資格(水平)參加考試。
第五條 高級資格設:綜合知識、案例分析和論文3個科目;中級、初級資格均設:基礎知識和應用技術2個科目。
第六條 各級別考試均分2個半天進行。
高級資格綜合知識科目考試時間為2.5小時,案例分析科目考試時間為1.5小時、論文科目考試時間為2小時。
初級和中級資格各科目考試時間均為2.5小時。
第七條 計算機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根據各級別、各專業特點,采取紙筆、上機或網絡等方式進行。
第八條 符合《暫行規定》第八條規定的人員,由本人提出申請,按規定攜帶身份證明到當地考試管理機構報名,領取準考證。憑準考證、身份證明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第九條 考點原則上設在地市級以上城市的大、中專院校或高考定點學校。
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所屬單位的人員參加考試,實行屬地化管理原則。
第十條 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的原則,凡參與考試工作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及與考試有關的培訓。應考人員參加培訓堅持自愿的原則。
第十一條 計算機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大綱由信息產業部編寫和發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盜用信息產業部名義編寫、出版各種考試用書和復習資料。
第十二條 為保證培訓工作健康有序進行,由信息產業部統籌規劃培訓工作。承擔計算機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培訓的機構,應具備師資、場地、設備等條件。
第十三條 計算機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登記、培訓及有關項目的收費標準,須經當地價格行政部門核準,并向社會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四條 考務管理工作要嚴格執行考務工作的有關規章和制度,切實做好試卷的命制、印刷、發送和保管過程中的保密工作,遵守保密制度,嚴防泄密。
第十五條 加強對考試工作的組織管理,認真執行考試回避制度,嚴肅考試工作紀律和考場紀律。對弄虛作假等違反考試有關規定者,要依法處理,并追究當事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