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東疆保稅港區瑞海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官網顯示,公司成立于2011年,是天津海事局指定危險貨物監裝場站和天津交委港口危險貨物作業許可單位。曾多次進行危化品事故演練。
2014年3月5日14時,該公司在其劇毒品倉庫北庫進行劇毒化學品泄漏應急處置演練。
2014年8月,公安部門對該企業進行了多方面檢查。其倉儲業務中主要的商品分類,基本上都屬于危險及有毒氣體。
瑞海公司安全文化的方針是:“更科學、更嚴謹、更規范,對生命負責”。同時,格外強調“安全”,并稱:“金錢再好,沒有生命美好,時間再緊,沒有安全要緊”、“安全不是萬能的,沒有安全卻是萬萬不能的。”
事發地點位于天津市濱海新區吉運二道95號的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位于北緯39°02′22.98″,東經117°44′11.64″)運抵區(“待申報裝船出口貨物運抵區”的簡稱,屬于海關監管場所,用金屬柵欄與外界隔離。由經營企業申請設立,海關批準,主要用于出口集裝箱貨物的運抵和報關監管)。
天津港,也稱天津新港,位于天津市海河入海口,處于京津冀城市群和環渤海經濟圈的交匯點上,是中國北方最大的綜合性港口和重要的對外貿易口岸。天津港是在淤泥質淺灘上挖海建港、吹填造陸建成的世界航道等級最高的人工深水港。天津港主航道水深已達21米,可滿足30萬噸級原油船舶和國際上最先進的集裝箱船進出港。2003年11月15日,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交通部等部門關于深化中央直屬和雙重領導港口管理體制改革意見的通知》,經天津市委批準,天津港務局實行政企分開,行政職能轉交天津市交通委員會,天津港務局轉制為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2004年6月3日,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正式掛牌成立。2013年,天津港貨物吞吐量首次突破5億噸,集裝箱吞吐量突破1300萬標準箱,成為中國北方第一個5億噸港口。
2015年8月12日晚22時50分接警后,最先到達現場的是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隊。
2015年8月12日22時51分46秒,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最先起火。
2015年8月12日23時34分06秒發生第一次爆炸,近震震級約2.3級,相當于3噸TNT;發生爆炸的是集裝箱內的易燃易爆物品。現場火光沖天,在強烈爆炸聲后,高數十米的灰白色蘑菇云瞬間騰起。隨后爆炸點上空被火光染紅,現場附近火焰四濺。
2015年8月12日23時34分37秒,發生第二次更劇烈的爆炸,近震震級約2.9級,相當于21噸TNT。
國家地震臺網官方微博“@中國地震臺網速報”發布消息稱,“綜合網友反饋,天津塘沽、濱海等,以及河北河間、肅寧、晉州、藁城等地均有震感。”
截至2015年8月13日早8點,距離爆炸已經有8個多小時,大火仍未完全撲滅。因為需要沙土掩埋滅火,需要很長時間;事故現場形成6處大火點及數十個小火點。
2015年8月14日16時40分,現場明火被撲滅。
事故中心區為此次事故中受損最嚴重區域,該區域東至躍進路、西至海濱高速、南至順安倉儲有限公司、北至吉運三道,面積約為54萬平方米。兩次爆炸分別形成一個直徑15米、深1.1米的月牙形小爆坑和一個直徑97米、深2.7米的圓形大爆坑。以大爆坑為爆炸中心,150米范圍內的建筑被摧毀,東側的瑞海公司綜合樓和南側的中聯建通公司辦公樓只剩下鋼筋混凝土框架;堆場內大量普通集裝箱和罐式集裝箱被掀翻、解體、炸飛,形成由南至北的3座巨大堆垛,一個罐式集裝箱被拋進中聯建通公司辦公樓4層房間內,多個集裝箱被拋到該建筑樓頂;參與救援的消防車、警車和位于爆炸中心南側的吉運一道和北側吉運三道附近的順安倉儲有限公司、安邦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儲存的7641輛商品汽車和現場滅火的30輛消防車在事故中全部損毀,鄰近中心區的貴龍實業、新東物流、港灣物流等公司的4787輛汽車受損。
天津泰達醫院是距離爆炸地點最近的一所醫院,截至2015年8月13日早上六點該醫院共有431個傷員來院就醫,都是普通百姓,其中收治住院的有60多人。傷員多數是皮外傷,主要為燒傷、胸外傷、骨折、呼吸性損傷。
截至2015年9月11日下午3點,共發現遇難者總人數165人,8人失聯。其中公安消防人員24人,天津港消防人員75人,民警11人,其他人員55人。失聯者人數為8人,其中天津港消防人員5人,其他人員3人。住院治療人數233人,其中危重癥3人,重癥3人,累計出院565人。
2016年11月7日,法院經審理查明,事件造成165人遇難、8人失蹤,798人受傷住院治療,304幢建筑物、12428輛商品汽車、7533個集裝箱受損。截至2015年12月10日,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68.66億元。
調查組查明,最終認定事故直接原因是: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運抵區南側集裝箱內的硝化棉由于濕潤劑散失出現局部干燥,在高溫(天氣)等因素的作用下加速分解放熱,積熱自燃,引起相鄰集裝箱內的硝化棉和其他危險化學品長時間大面積燃燒,導致堆放于運抵區的硝酸銨等危險化學品發生爆炸。
調查組認定,瑞海公司嚴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是造成事故發生的主體責任單位。該公司無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嚴重違反天津市城市總體規劃和濱海新區控制性詳細規劃,違法建設危險貨物堆場,違法經營、違規儲存危險貨物,安全管理極其混亂,安全隱患長期存在。
調查組同時認定,有關地方黨委、政府和部門存在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監管不力、履職不到位等問題。天津交通、港口、海關、安監、規劃和國土、市場和質檢、海事、公安以及濱海新區環保、行政審批等部門單位,未認真貫徹落實有關法律法規,未認真履行職責,違法違規進行行政許可和項目審查,日常監管嚴重缺失;有些負責人和工作人員貪贓枉法、濫用職權。
天津市委、市政府和濱海新區區委、區政府未全面貫徹落實有關法律法規,對有關部門、單位違反城市規劃行為和在安全生產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失察失管。
交通運輸部作為港口危險貨物監管主管部門,未依照法定職責對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督促檢查,對天津交通運輸系統工作指導不到位。
海關總署督促指導天津海關工作不到位。有關中介及技術服務機構弄虛作假,違法違規進行安全審查、評價和驗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