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極速網吧位于北京海淀區學院路20號石油大院內的石油糧店2層。“藍極速”事件的起因是2002年6月14日,劉某某、宋某某兩人進藍極速網吧時被拒,理由是“未成年人不得入內”。兩個惱羞成怒的孩子在“姐姐”張某家商量要出這口氣。
2002年6月16日凌晨,北京藍極速網吧的窗口躥出火舌時,小張正在隔壁的曉蕾網吧等她兩個一起玩的“弟弟”。幾分鐘前,他們在OICQ上說:“姐,我們去燒網吧了,等我們吧。”張某回了句:“小心點。”兩個十三、四歲的男孩,帶著張某給的5塊錢買的一升多汽油,點燃了藍極速網吧門口的紅地毯。結果,大火吞噬了25條年輕的生命。
藍極速網吧位于北京市海淀區學院路20號石油大院內的石油糧店2層。記者翻閱資料了解到,“藍極速”事件的起因是2002年6月14日,劉某某、宋某某兩人進藍極速網吧時被拒,理由是“未成年人不得入內”。兩個惱羞成怒的孩子在“姐姐”張某家商量要出這口氣。張某當時不覺得他們是當真的,只知道大家是朋友,要講義氣,互相幫助。6月15日19時,3個人照常去網吧。兩個男孩順手拎走了張某家中桌上還沒喝完的雪碧瓶,就是這一瓶1.8升汽油點燃了藍極速網吧。
大火發生后,北京市公安消防總隊先后調出2個消防中隊和總隊、支隊指揮人員共計12部消防車,78名消防官兵趕赴現場撲救。經過全體參戰官兵1個小時的奮力撲救,3時10分大火得到控制。3時43分大火徹底撲滅。然而這起火災仍然造成25人死亡,12人受傷,燃燒面積95平方米,燒毀電腦42臺。
之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藍極速網吧放火案作出一審判決,以放火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劉某某、宋某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判處被告人張某(女)有期徒刑十二年。
根據公安機關的調查,4名縱火者均為未成年人,因與網吧服務員起糾紛而進行報復。在縱火者中,兩名被判處無期徒刑,一名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一名因不滿14歲而免于刑事責任。在2004年,兩名被判無期的犯人被減刑。兩名網吧經營者被判三年和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9月至10月間趁火打劫的四名竊賊被判處十個月到四年的有期徒刑。
兩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未成年縱火者的刑期,已從無期徒刑減為十八年有期徒刑。
一名被判處十二年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縱火者的刑期,已從有期徒刑十二年減為有期徒刑七年,并已于2009年刑滿釋放。
盡管這起火災的直接原因是人為放火,但其中暴露出了網吧管理的很多問題。消防部門指出,這家網吧老板未經任何審批私自開業經營,無任何消防措施,建筑物外窗均被安裝了防盜護欄并焊死,致使被困人員無法逃生,同時也給消防隊員營救被困人員和滅火行動帶來了極大困難。
而且,該網吧在裝飾裝修中使用了大量的易燃可燃材料,電腦及桌椅均為易燃物品。網吧的建筑面積只有220平方米,而使用空間卻被分隔成為1個39.4平方米的大廳(內部密集放置了23臺電腦)和11個小房間(其中5間機房共放置電腦64臺)。不完全燃燒產生了大量高濃度的有毒煙氣,濃煙高熱在室內蓄積無法向外擴散,迅速充滿整個空間,致使火災中死亡的多數人員是死于窒息。火災時由于現場照明供電中斷,加之燃燒過程中產生的大量高濃度的煙氣積聚室內空間,內部能見度很低,給被困人員逃生和消防隊員的滅火救人行動增加了難度。
藍極速網吧縱火事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界、法律界和信息產業界引起了廣泛的討論。有觀點認為需要加強防止青少年犯罪的力度,有觀點認為監管部門玩忽職守,甚至在默許和縱容,有觀點認為需要簡化網吧審批手續,而有觀點認為需要加強對網吧的管理。
事后,北京市人民政府很快就宣布全部全市網吧停業整頓,中華人民共和國各地政府也迅速開始對網吧的整頓工作,以及加強控制新網吧的審批。在此過程中,數以萬計的網吧被關閉,當時北京最大的飛宇網吧停業一年。但是在事件發生一年之后,在很多地方,整頓效果卻并不明顯。
2002年9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朱镕基簽署第363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頒布《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自2002年11月15日起實施。2003年4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發布了《關于加強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連鎖經營管理的通知》。2004年,中共中央和國務院發布了《國務院關于加強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的若干意見》,加強了對網吧的管理,并且提出要建設適合未成年人上網的健康網吧。
在全國網吧大整頓之后,很多網吧尋求聯盟以簡化審批手續。更多的網吧在考慮轉型。
藍極速網吧縱火案民事賠償案終有結果。記者昨天從代理此案的北京海銘律師事務所李新成律師處獲悉:邵榮等5位藍極速網吧縱火案遇害者親屬上訴要求網吧經營者鄭文京、張敏敏賠償人身損害案,6月17日上午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市一中院判決網吧經營者鄭文京、張敏敏共同賠償5位上訴人每人死亡賠償金一萬元。
2002年6月16日凌晨,鄭文京、張敏敏非法經營的藍極速網吧發生縱火案,造成25人死亡,13人受傷。此后,3名放火罪犯和兩名非法經營者被法院判刑。
此案刑事部分審理結束后,20位受害者親屬又將藍極速網吧經營者鄭文京、張敏敏告上法院,要求民事賠償,索賠總金額達70余萬元。受害者親屬認為,鄭文京、張敏敏作為網吧的經營者,無法保障消費者的人身安全,導致慘案發生,鄭文京、張敏敏應當承擔賠償他們的誤工費、死亡賠償金等各種費用的40%的責任。而鄭文京、張敏敏認為,受害者親屬的全部損失已經由法院判決縱火者劉某等進行了賠償,其重復要求賠償,法院不應予以支持。
原審法院認為,邵榮等受害者親屬就同一事實所發生的誤工費等再次對鄭文京、張敏敏提出侵權訴訟,沒有法律依據。法院在審理藍極速縱火案時,已經對邵榮等人提出的合理費用要求3名縱火者給予了賠償,所以原審法院沒有支持20位網吧縱火案遇害者親屬的訴訟請求。邵榮等5位受害者親屬提出上訴。
市一中院經審理認為:鄭文京、張敏敏在未取得網吧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非法經營藍極速網吧,而且網吧設施不符合消防管理規定,對火災發生后導致邵榮之子邵文峰等受害人被燒死的損害后果負有過錯。邵榮等要求鄭文京、張敏敏給予死亡賠償金的上訴請求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