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文化經營文化許可證申請應提交以下材料:
1、申辦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書面申請;
2、出版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者營業執照和章程;
3、資金來源、數額及其信用證明文件;
4、公司概況: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及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明和身份證明文件;
5、工作場所使用權證明文件;
6、業務發展報告;
7、公司章程,公司股權結構及股東的有關情況;
8、從事新聞,出版,教育,醫療保健,藥品和醫療器械等互聯網信息服務的,應提交有關主管部門前置審批的審核同意文件;
9、從事經營ICP業務的可行性報告和技術方案;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的能力及保障措施,包括后續資金保障,技術力量保障,商業經營保障,內置管理模式;
10、信息安全保護措施:包括網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11、證明公司信譽的有關材料;
12、公司對依法經營電信業務的承諾;
13、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均應申請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 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應當符合《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并具備以下條件:
1、有單位的名稱、住所、組織機構和章程;
2、有確定的互聯網文化活動范圍;
3、具有合法的互聯網文化產品來源渠道或互聯網文化產品生產能力;
4、有適應互聯網文化活動需要并取得相應從業資格的業務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
5、適應互聯網文化活動需要的設備、工作場所以及相應的經營管理技術措施;
6、符合文化部關于互聯網文化單位總量、結構和布局的規劃;
7、根據《關于文化領域引進外資的若干意見》,不受理外商投資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申請從事互聯網文化活動,允許香港和澳門的服務提供者設立由內地控股的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對申請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上報文化部,文化部自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的,發給《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一、互聯網文化產品是指通過互聯網生產、傳播和流通的文化產品,主要包括:
1、專門為互聯網而生產的網絡音樂娛樂、網絡游戲、網絡演出劇(節)目、網絡表演、網絡藝術品、網絡動漫等互聯網文化產品;
2、將音樂娛樂、游戲、演出劇(節)目、表演、藝術品、動漫等文化產品以一定的技術手段制作、復制到互聯網上傳播的互聯網文化產品。
二、互聯網文化活動是指提供互聯網文化產品及其服務的活動,主要包括:
1、互聯網文化產品的制作、復制、進口、發行、播放等活動;
2、將文化產品登載在互聯網上,或者通過互聯網、移動通信網等信息網絡發送到計算機、固定電話機、移動電話機、電視機、游戲機等用戶端以及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供用戶瀏覽、欣賞、使用或者下載的在線傳播行為;
3、互聯網文化產品的展覽、比賽等活動。
注:根據《關于文化領域引進外資的若干意見》(文辦發[2005]19號),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審批不受理外商投資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申請從事互聯網文化活動,允許港澳的服務提供者設立由內地控股的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
在申請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時,根據注冊資金方面要求的把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分為兩種:
1、動漫、音頻注冊資金要求:100萬以上
2、網絡游戲注冊資金要求:1000萬以上
如果您的公司只包含動漫或者音頻而不包含游戲的話,就可以在公司注冊資金*少為100萬的情況下申請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文網文)。
如果您的公司業務中含有網絡游戲,作為游戲的運營商,那么注冊資金*低為1000萬就可以辦理文網文(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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