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業所得稅是什么
企業所得稅是對我國內資企業和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種稅。納稅人范圍比公司所得稅大。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即所有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內資企業或其他組織,包括以下6類: (1)國有企業; (2)集體企業;(3)私營企業; (4)聯營企業; (5)股份制企業; (6)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組織。
企業所得稅的征稅對象是納稅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銷售貨物所得、提供勞務所得、轉讓財產所得、股息紅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接受捐贈所得和其他所得。

二、企業所得稅稅率
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的比例稅率。
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企業所得稅稅率是33%,另有兩檔優惠稅率,全年應納稅所得額3-10萬元的,稅率為27%,應納稅所得額3萬元以下的,稅率為18%;特區和高新技術開發區的高新技術企業的稅率為15%。外資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0%,另有3%的地方所得稅。新所得稅法規定法定稅率為25%,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一致,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為15%,小型微利企業為20%,非居民企業為20%。
企業應納所得稅額=當期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準予扣除項目金額
企業所得稅的稅率即據以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的法定比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的規定,2008年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稅法>;規定一般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國家財稅務總局下發的《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17號),通知明確,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臺灣地區:臺灣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經稅收減免后,本土公司稅率中位數為20%,而跨國公司為18%。
三、企業所得稅計算方法
1、扣除項目
企業所得稅法定扣除項目是據以確定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項目。企業所得稅條例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是企業的收入總額減去成本、費用、損失以及準予扣除項目的金額。成本是納稅人為生產、經營商品和提供勞務等所發生的各項直接耗費和各項間接費用。費用是指納稅人為生產經營商品和提供勞務等所發生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損失是指納稅人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各項營業外支出、經營虧損和投資損失等。除此以外,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對納稅人的財務會計處理和稅收規定不一致的,應按照稅收規定予以調整。企業所得稅法定扣除項目除成本、費用和損失外,稅收有關規定中還明確了一些需按稅收規定進行納稅調整的扣除項目。
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利息支出的扣除。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
(2)計稅工資的扣除。條例規定,企業合理的工資、薪金予以據實扣除,這意味著取消實行多年的內資企業計稅工資制度,切實減輕了內資企業的負擔。但允許據實扣除的工資、薪金必須是“合理的”,對明顯不合理的工資、薪金,則不予扣除。今后,國家稅務總局將通過制定與《實施條例》配套的《工資扣除管理辦法》對“合理的”進行明確。
(3)在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方面,實施條例繼續維持了以前的扣除標準(提取比例分別為14%、2%、2.5%),但將“計稅工資總額”調整為“工資薪金總額”,扣除額也就相應提高了。在職工教育經費方面,為鼓勵企業加強職工教育投入,實施條例規定,除國務院財稅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4)捐贈的扣除。納稅人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在年度會計利潤的12%以內的,允許扣除。超過12%的部分則不得扣除。
(5)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業務招待費,是指納稅人為生產、經營業務的合理需要而發生的交際應酬費用。稅法規定,納稅人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業務有關的業務招待費,由納稅人提供確實記錄或單據,分別在下列限度內準予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進一步明確,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也就是說,稅法采用的是“兩頭卡”的方式。一方面,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只允許列支60%,是為了區分業務招待費中的商業招待和個人消費,通過設計一個統一的比例,將業務招待費中的個人消費部分去掉;另一方面,最高扣除額限制為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這是用來防止有些企業為不調增40%的業務招待費,采用多找餐費發票甚至假發票沖賬,造成業務招待費虛高的情況。
(6)職工養老基金和待業保險基金的扣除。職工養老基金和待業保險基金,在省級稅務部門認可的上交比例和基數內,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7)殘疾人保障基金的扣除。對納稅人按當地政府規定上交的殘疾人保障基金,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8)財產、運輸保險費的扣除。納稅人繳納的財產。運輸保險費,允許在計稅時扣除。但保險公司給予納稅人的無賠款優待,則應計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
(9)固定資產租賃費的扣除。納稅人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的租賃費,可以直接在稅前扣除;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的租賃費,則不得直接在稅前扣除,但租賃費中的利息支出。手續費可在支付時直接扣除。
(10)壞賬準備金、呆賬準備金和商品削價準備金的扣除。納稅人提取的壞賬準備金、呆賬準備金,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提取的標準暫按財務制度執行。納稅人提取的商品削價準備金準予在計稅時扣除。
(11)轉讓固定資產支出的扣除。納稅人轉讓固定資產支出是指轉讓、變賣固定資產時所發生的清理費用等支出。納稅人轉讓固定資產支出準予在計稅時扣除。
(12)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盤虧、毀損、報廢凈損失的扣除。納稅人發生的固定資產盤虧、毀損、報廢的凈損失,由納稅人提供清查、盤存資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準予扣除。這里所說的凈損失,不包括企業固定資產的變價收入。納稅人發生的流動資產盤虧、毀損、報廢凈損失,由納稅人提供清查盤存資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可以在稅前扣除。
(13)總機構管理費的扣除。納稅人支付給總機構的與該企業生產經營有關的管理費,應當提供總機構出具的管理費匯集范圍、定額、分配依據和方法的證明文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準予扣除。
(14)國債利息收入的扣除。納稅人購買國債利息收入,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15)其他收入的扣除。包括各種財政補貼收入、減免或返還的流轉稅,除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有指定用途者,可以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外,其余則應并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征稅。
(16)虧損彌補的扣除。納稅人發生的年度虧損,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
2、不得扣除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資本性支出。是指納稅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以及對外投資的支出。企業的資本性支出,不得直接在稅前扣除,應以提取折舊的方式逐步攤銷。
(2)無形資產受讓、開發支出。是指納稅人購置無形資產以及自行開發無形資產的各項費用支出。無形資產受讓、開發支出也不得直接扣除,應在其受益期內分期攤銷。
(3)資產減值準備。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計提的減值準備,不允許在稅前扣除;其他資產計提的減值準備,在轉化為實質性損失之前,不允許在稅前扣除。
(4)違法經營的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納稅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被有關部門處以的罰款以及被沒收財物的損失,不得扣除。
(5)各項稅收的滯納金、罰金和罰款。納稅人違反國家稅收法規,被稅務部門處以的滯納金和罰款、司法部門處以的罰金,以及上述以外的各項罰款,不得在稅前扣除。
(6)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有賠償的部分。納稅人遭受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保險公司給予賠償的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
(7)超過國家允許扣除的公益、救濟性捐贈,以及非公益、救濟性捐贈。納稅人用于非公益、救濟性捐贈,以及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的捐贈,不允許扣除。
(8)各種贊助支出。
(9)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各項支出。
3、收入費用
企業所得稅規定,納稅人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同時對分期收款銷售商品、長期工程(勞務)合同等經營業務規定可按下列方法確定:
(1)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商品的,可以按合同約定的購買入應付價款的日期確定銷售收入的實現;
(2)建筑。安裝、裝配工程和提供勞務,持續時間超過1年的,可以按完工進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確定收入的實現;
(4)為其他企業加工、制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等,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的,可以按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定收入的實現。
四、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
稅法規定的稅收優惠方式包括免稅、減稅、加計扣除、加速折舊、減計收入、稅額抵免等。
一、直接減免:
免征
適用范圍:
1、蔬菜、谷物、油料、豆類、水果等種植;
2、農作物新品種選育;
3、中藥材種植;
4、林木種植;
5、牲畜、家禽飼養;
6、林產品采集;
7、灌溉、農產品加工、農機作業與維修;
8、遠洋捕撈;
9、公司﹢農戶經營。
減半征收
適用范圍:
1、花卉、茶及飲料作物、香料作物的種植;
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二、定期減免
2免3減半(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
適用范圍:
1、對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重點扶持的高新企業;
2、境內新辦軟件企業(獲利);
3、小于0.8微米的集成電路企業。
3免3減半(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
適用范圍:
1、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
2、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
3、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
三、低稅率
20%
適用范圍:
小型微利企業:
1、3130(即資產不超過3000;人數不超過100;所得額不超過30);
2、1830.
15%
適用范圍:
1、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企業;
2、投資80億、0.25μm的電路企業;
3、西部開發鼓勵類產業企業。
10%
適用范圍:
1、非居民企業優惠;
2、國家布局內重點軟件企業。
四、加計扣除
據實扣除后加計扣除50%
適用范圍:
1、研究開發費;
2、形成無形資產的按成本150%攤銷。
據實扣除后加計扣除100%
適用范圍:
企業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
五、投資抵稅
投資額的70%抵扣所得額;
投資中小高新技術2年以上的創投企業(股權持有滿2年);
投資額的10%抵扣稅額;
購置并實際使用的環保、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
六、減計收入
適用范圍:
1、減按收入90%計入收入;
2、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
3、為種植、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的保費收入;
適用范圍:
1、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的產品所得收入;
2、所得減按50%計稅;
3、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
七、加速折舊
縮短折舊年限(不得低于規定折舊年限的60%)
適用范圍:
1、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
2、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
八、有免征額優惠
居民企業轉讓技術所有權所得500萬元
適用范圍:
1、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稅;
2、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所得稅。
九、鼓勵軟件及集成電路產業
軟件及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根據財稅【2012】27號《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三、中國境內新辦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經認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
四、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可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五、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規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稅款,由企業專項用于軟件產品研發和擴大再生產并單獨進行核算,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軟件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應單獨進行核算并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七、企業外購的軟件,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含)。
十、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優惠
十一、過渡期優惠政策
十二、西部大開發的稅收優惠
適用范圍:
1、鼓勵類及優勢產業的項目進口自用設備免征關稅;
2、鼓勵類的企業其主營業務收入占總收入70%以上的,減按l5%的稅率;
3、2010年12月31日前新辦交通、電力、水利、郵政、廣播電視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之日起,所得稅2免3減半。
原優惠稅率過渡方法
1、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稅率優惠政策的企業,在新稅法施行后5年內逐步過渡到法定稅率。其中:享受企業所得稅15%稅率的企業,2008年按18%稅率執行,2009年按20%稅率執行,2010年按22%稅率執行,2011年按24%稅率執行,2012年按25%稅率執行;原執行24%稅率的企業,2008年起按25%稅率執行。
2、原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新稅法施行后繼續按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檔規定的優惠辦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稅收優惠的,其優惠期限從2008年度起計算。
3、享受上述過渡優惠政策的企業,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經工商等登記管理機關登記設立的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