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經濟類案件,打贏官司之后如果對方拒不執行,法院是有權利拘留的,司法拘留又稱為民事拘留,是人民法院為了保證審判活動正常進行,對實施了嚴重妨害訴訟活動的人,采取限制其短期限的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法院擁有司法拘留的決定權。

(1)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撼人心魄個人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2)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3)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查詢是指人民法院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單位調查詢問或審查追問有關被申請人存款情況的活動。
凍結是指人民法院在進行訴訟保全或強制執行時,對被申請執行人在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單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準其提取或轉移的一種強制措施。
劃撥是指人民法院通過銀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單位,將作為被申請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規定的數額劃入申請執行人的賬戶內的執行措施。劃撥存款可以在凍結的基礎上進行,也可以不經凍結而直接劃撥。
(4)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5)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被申請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財產所得的金錢,應及時交付申請執行人,并結束執行程序。
(6)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
在執行過程中,還會出現被申請執行人不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而且還將財產轉移起來,拒不向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真實的財產狀況。
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隱匿地進行搜查。
(7)限制出境或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
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8)限制高消費。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費。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費后,不得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債務人暫時無力償付欠款,債權人有義務向人民法院提供其資產情況,以作為強制執行的依據。
訴訟后判決勝訴,只是走了追償欠款的第一步,將民間借貸關系的債權以法律文書的形式確立下來,但如何將債權變現,則需要視債務人的情況而定。
在判決書規定的履行期間內,不管債務人以什么理由拒絕履行義務,債權人都應該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盡快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否則將喪失繼續追償的權利。
(1)可以請求法院作出要求他分期支付;如有工資可將每月的收入留下正常生活后所剩均為還款。
(2)如果有其他人欠他有錢,可以請求法院判決執行第三人。
(3)請求法院裁定長期保留債權,他什么時候有錢就優先償還 。
贏了官司對方不執行,可以申請強制知性,但是,如果強制執行后仍不履行怎么辦?
如果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后,對方仍不履行的話,可以告知法院,法院有權向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情況,有權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
在采取后兩項措施時,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如不履行法院已生效的判決、裁定,不僅僅只是一個強制執行的問題。
按照我國法律規定,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的,可以予以15日以下的拘留;情節嚴重的,還會構成犯罪,要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1)申請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 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 執行。公 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并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
(2)法院受理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 應當自收 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3)申請復議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 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需要通過專業的調查可以發現欠債人的資金情況,財產狀況,收入水平和平日的生活開銷等等,從中便可以判斷當事人有錢沒錢,如果確實沒錢的,可以分期支付。
如果有其他資產,法院會強制執行,有啥賣啥,所得價金抵債,如果還不夠,對方或許會申請追加被執行人。
在刑事訴訟中,法院的判決由司法機關強制執行,所以不存在不執行法院判決的問題。
而在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經常有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不予執行或者不全面執行的情況。如果出現這種情況,對方當事人可以持已生效的判決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時,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自己義務部分的財產。
民事糾紛中,法院判決書生效后,如果債務人沒錢賠償或不履行的,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可以依法執行被執行人所有的財產,并可采取將祉執行人加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高消費等執行措施。
如果被執行人確實無履行能力的,也可以由法院暫時中止執行,待有履行能力后或隨時恢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