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侵權責任法的保護對象 侵權責任法司法解釋
侵權責任法的保護對象
民法理論和實務認為,侵權責任法所保護的權利主要是絕對權,如物權、人格權、知識產權。爭議的問題是,親屬身份權、合同債權以及繼承權是否屬于侵權責任法的保護對象除權利之外,法益也是侵權責任法的保護對象。

一、親屬身份權的保護
所謂親屬身份權,是指自然人基于婚姻、血緣等親屬關系而依法享有的民事權利。我國《民法通則》第104條第1款規定是對親屬身份權的原則性規定。從我國《婚姻法》的規定來看,親屬身份權具體包括夫妻之間、父母子女之間、有扶養關系的祖父母與子女或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之間依法相互享有的身份權,因監護關系產生的監護權等。具體而言,基于夫妻之間的親屬身份,配偶一方享有的配偶間共同生活應受保護的權利可以抽象概括為配偶權;基于父母與未成年子女之間的親屬身份,父母親所享有的監護權(或稱之為親權);基于祖父母與孫子女或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之間的親屬身份,可以概括為其他親屬身份權。
依據傳統民法,絕對權為對世權,相對權為對人權。但是,親屬身份權作為一種法律所規定的存在于特定親屬之間的權利,并非像人格權那樣為對世權,而是對人權。這就是說,親屬身份權一方面是“相對的”,但另一方面它們又是絕對的,可以對抗所有人,或者說針對某個特定人的“相對權”也或多或少地同時受到針對第三人的保護,在這方面和絕對權相似。親屬身份權兼具絕對權與相對權的特點,使其成為一種特別的權利類型。這使親屬身份權是否受侵權法的保護,并非如物權、債權以及人格權等容易判斷。換言之,在判斷第三人侵害他人親屬身份權是否構成侵權行為時,應該結合具體的權利類型、加害人與受害人的利益平衡以及相應的立法政策綜合予以評判。就監護權(親權或者稱之為照顧權)而言,在大陸法系國家,大都承認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享有的照顧權(親權)為侵權法所保護的客體,對此,我國立法也采肯定態度。對于其他親屬身份權,由于權利的專屬性程度較低,近親屬之間的尊敬義務,相互的幫助、體諒義務等,更多地具有道德義務的性質。因此,其他親屬身份權通常并不能成為侵權法的保護對象。但是,如果受害人因受他人侵害致死,其近親屬因為親屬身份關系的喪失,應當享有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我國司法解釋對此予以肯定。
二、合同債權的保護
第三人對合同債權的侵害能否構成侵權行為,即合同債權是否屬于侵權責任法保護的對象,理論上頗有爭議,各國或地區的民事立法對此也規定不一。
從理論上看,對此主要有兩種觀點:一是否定說。該說認為,合同債權是一種相對權,債權人只能向債務人請求特定的給付,而第三人處于合同之債以外,因而原則上不發生侵害合同債權的問題。如果合同債權遭受侵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債權人也只能向債務人行使權利,而不能向第三人請求侵權損害賠償。因此,合同債權不屬于侵權行為法所保護的對象,應屬合同法保障。二是肯定說。該說認為,合同債權雖為相對權,但既然為權利,當然和物權等絕對權一樣具有不可侵犯性。因此,合同債權也應成為侵權行為的客體。
三、繼承權的保護
繼承權是一種受法律保護的權利,當繼承人在其繼承權受到侵害時,有權請求法院通過訴訟程序恢復其繼承權,繼承人的這一權利稱為繼承權回復請求權或繼承恢復請求權。關于繼承權回復請求權的性質,通常認為,該請求權包括確認繼承人資格的請求權和對遺產的返還請求權,即包括以確認真正繼承人的繼承權和請求被繼承人財產的給付請求權。
四、合法利益的保護
法定權利之外的合法權益即法益,能否成為侵權行為法所保護的對象,這一問題在理論上不無爭議。《民法通則》第5條、第6條表明權利之外的合法權利也可以成為我國侵權行為法所保護的對象,《民法通則》第106條所規定的侵權行為法所保護的對象——— 國家的、集體的財產和他人的財產、人身,并不限于財產權和人身權,還包括未形成權利的合法的人身和財產利益。從我國的民法理論與司法實踐來看,合法利益主要包括:第一,死者生前的人格利益。第二,占有。第三,商業秘密、技術秘密等。第四,純粹經濟損失。
侵權責任法司法解釋
一、侵權責任法施行后發生的侵權行為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侵權責任法施行前發生的侵權行為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規定。
二、侵權行為發生在侵權責任法施行前,但損害后果出現在侵權責任法施行后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侵權責任法的規定。
三、人民法院適用侵權責任法審理民事糾紛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決定進行醫療損害鑒定的,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人民法院對外委托司法鑒定管理規定》及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組織鑒定。
四、人民法院適用侵權責任法審理民事糾紛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撫養人的,應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將被撫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