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管理模式

國有企業管理人員范圍
現階段,國有企業(含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國有獨資的金融機構、國有控股的金融機構,國有企業中所屬的事業單位,如:國有企業中的科研院、所等。以下簡稱“國有企業”)中的人員構成一般可分為下列四類人員:
1、國有企業及其分支機構中對國有資產能行使決策和管理職能的人員,如: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工會主席等,就是通常我們所說的“領導班子成員”;
2、國有企業及其所屬企事業單位中對國有資產負有經營管理職能的中層和基層管理人員,如部門經理、部門副經理、總監、副總監、車間負責人等,也就是我們習慣上所稱的“干部”或行政管理人員;
3、國有企業中按照職能分工在國有資產經營、管理、監督崗位上承擔著國有資產經營、管理和監督職能的非行政系列管理人員,如會計、出納、審計、采購、基建、設備管理、資產管理、工具工裝計劃等,也就是我們習慣上所稱的“職員”;

4、與國有企業及其所屬企事業單位簽訂企業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或勞務合同的從事生產制造、工勤、輔助等工作的從業人員。比如從事技術、生產、制造、保管、保安等工作的人員,也就是我們所稱的“工人”、“工勤人員”。
在上述國有企業的人員構成中的前三類人員,既包括“行政管理人員”又含“非行政管理人員”,也就是我們習慣上所稱的“管理人員”。由于他(她)們具有明顯的“國有企業管理人員”的身份特征,也行使著對國有資產經營管理監督的職能,因而他(她)們符合《監察法》規定的監察對象的特征,都應該納入到監察對象,列入監察范圍。
國有企業工作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嗎
刑法第93條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規定是:“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包括在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軍事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2、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是指公司財產屬于國家所有的公司及國家控股的股份公司。國有企業,是指財產屬于國家所有而從事生產性、經營性的企業。國有事業單位,是指國家投資興辦、管理從事科研、教育、文化、體育、衛生、新聞、廣播電視、出版等單位。人民團體,是指各民主黨派、工商聯、各級青、工、婦等人民群眾團體。
3、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委派”,是指委任和派出。受委派從事公務的人員,無論其先前是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只要具有合法被委派的身份,即應視為是“以國家工作人員論”者。
4、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