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種氣體檢測儀安裝
1、特種氣體探測器選擇很重要,國家法規有要求的有毒氣體探測器應采用經國家指定機構或其授權檢驗單位的計量器具制造認證的產品。其中,防爆型有毒氣體探測器還應采用經國家指定機構或其授權檢驗單位的防爆性能認證的產品。
2、下列可能泄漏可燃氣體、有毒氣體的主要釋放源,應布置探測點:1)氣體壓縮機和液體泵的密封處;2)液體采樣口和氣體采樣口;3)液體排液(水)口和放空口;4)設備和管道的法蘭和閥門組;5)特種氣體鋼瓶與管道的接口;6)儲氣柜、供氣氣柜、VMB/VMP,PURGE BOX等;7)機臺上方、配氣柜內部、泵區、廢氣處理區等。

3、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場所的探測器應采用固定式??扇細怏w、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宜獨立設置。
4、便攜式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器的配備,應根據生產裝置的場地條件、工藝介質的易燃易爆特性及毒性和操作人員的數量綜合確定。
5、工藝裝置和儲運設施現場固定安裝的可燃氣體及有毒氣體檢測報警系統,宜采用不間斷電源(UPS)供電。
6、探測器應安裝在無沖擊、無振動、無強電磁場干擾、易于檢修的場所,安裝探頭的地點與周邊管線或設備之間應留有不小于0.5 m的凈空和出入通道。
7、探測器的安裝與接線技術要求應符合制造廠的規定,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GB 50058《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
8、特種氣體屬可燃氣體又屬有毒氣體,只設有毒氣體探測器。
9、可燃氣體或含有毒氣體的可燃氣體泄漏時,可燃氣體濃度可能達到25%爆炸下限,但有毒氣體不能達到最高容許濃度時,應設置可燃氣體探測器。
10、有毒氣體或含有可燃氣體的有毒氣體泄漏時,有毒氣體可能達到最高容許濃度,但可燃氣體不能達到25%爆炸下限時,應設置有毒氣體探測器。
11、可燃氣體與有毒氣體同時存在的場所,可燃氣體濃度可能達到25%爆炸下限,有毒氣體也可能達到最高容許濃度時,應分別設置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探測器。
13、檢測比重小于空氣的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的探測器,采樣口安裝高度應高出釋放源0.5 m~2 m。
14、檢測比重大于空氣的可燃氣體的探測器,采樣口安裝高度應距地坪(或樓地板)0.3 m~0.6 m。檢測比重大于空氣的有毒氣體的探測器,采樣管口應靠近易泄漏點,其安裝高度應距地坪(或樓地板)0.3 m~0.6 m。
15、比空氣輕的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釋放源處于封閉或局部通風不良的半敞開廠房內,除應在釋放源上方設置探測器外,還應在廠房內最高點氣體易于積聚處設置可燃氣體或有毒氣體探測器的探測點。
16、可燃氣體釋放源處于封閉或局部通風不良的半敞開廠房內,每隔15 m可設一臺探測器,且探測器距其所覆蓋范圍內的任一釋放源不宜大于7.5 m,有毒氣體檢測器距釋放源不宜大于1 m。
17、釋放源處于露天或敞開式布置的設備區內,當探測點位于釋放源的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時,可燃氣體探測點與釋放源的距離不宜大于15 m,有毒氣體探測點與釋放源的距離不宜大于2 m。
18、可燃和有毒氣體探測器的探測點,應根據氣體的理化性質、釋放源的特性、生產場地布置、地理條件、環境氣候、操作巡檢路線等條件,并選擇氣體易于積累和便于采樣檢測之處布置。
二、特種氣體探測系統設定要求
1、可燃、自燃氣體、有毒氣體檢測裝置應設置一級報警或二級報警,其中常規的檢測報警僅需一級報警,當需要聯動控制時,檢測裝置應具有一級報警和二級報警。在二級報警的同時,輸出接點信號至一級報警聯動控制系統。
2、自燃、可燃性、毒性氣體的一級報警設定值應小于或等于25%可燃性氣體爆炸濃度下限值,二級報警設定值應小于或等于50%可燃性氣體爆炸濃度下限值。毒性氣體的一級報警設定值應小于或等于50%空氣中有害物質的最高允許濃度值,二級報警設定值應小于或等于100%空氣中有害物質的最高允許濃度值。
3、自燃性、可燃性氣體檢測報警響應時間應符合:擴散式應小于20s,吸入式應小于15s。毒性氣體檢測報警:擴散式應小于40s,吸入式應小于20s。
4、配有PLC的氣瓶柜、氣瓶架、閥門箱、閥門盤宜通過通訊接口與氣體管理控制系統通信。
5、特種氣體相對密度小于或等于0.75時,特種氣體探測器應同時設置在釋放源上方和廠房最高點易積氣處。特種氣體相對密度大于0.75時,特種氣體探測器應設置在釋放源下方離地面0.5m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