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開發區的管理模式有幾種
開發區要想建設發展好,管理好是基礎要求,開發區的管理模式主要有兩種:
1、管委會管理模式
由上級政府設立開發區管理機構(管委會),管委會作為政府的派出機構全面負責開發區的基礎設施建設、土地開發、招商引資和社會管理等開發區運作的一切活動。
2、開發區與行政區合一管理模式
隨著開發區范圍的逐步擴大,功能的逐步多元化,以及特殊政策的逐步消除,很多開發區的功能呈現出由單一工業化的經濟功能區向多功能新城區發展的趨勢,其管理體制也相應從派出機構代行職能的準政府向一級行政區的新型行政體制轉型,將開發區與所在行政區進行合并,實現體制并軌。

3、公司運作型管理模式
這是利用獨立的經濟組織(開發公司)方式管理開發區的一種模式,由政府賦予開發公司各種有利于開發區發展的權限,在管委會發展戰略和計劃的指導下,由開發公司進行基礎設施規劃建設、土地開發、開發區管理等活動,并實行自負盈虧。
二、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管理模式的優缺點
在我國,經濟開發區的管理部門主要還是管委會,管委會管理開發區既有優點也有缺點:
1、開發區管委會管理的優點
(1)集體判斷:管委會由管理委員組成,可以集思廣益,下達的集體判斷能夠代表大多數人的利益,從而有利于調動大家的積極性。
(2)增進激勵:管委會管理模式使下級主管人員和組織成員有可能參與決策或計劃的制定過程,可以激發與調動下級人員的積極性。
(3)制約權力:管理委員會作出的決策都是經過集體討論并通過的,因而它有利于避免權力過分集中,防止一個人獨斷專行。
(4)改善協調:管理委員會在討論或決策某一問題時,本身就是一種很好的溝通,這自然會起到改善協調的作用。
2、開發區管委會管理的缺點
(1)效率低:一個問題或決策要經過反復的討論才能得出傾向性意見,做出決策,因而時間效率較低,決策遲緩。
(2)管理成本高:主要是時間與資金方面花費的管理成本較高。
(3)折衷性決策:當所討論的議題分歧較大而無法形成一致意見時,委員會的成員為了保證能把問題妥善解決,往往會采取折衷的辦法以求得一致同意,得到的決策不一定是“最優解”。
(4)責任不明:開發區管委會由管理委員組成,實行的是集體負責制,出現問題時,容易出現責任不明的問題,而且對于集體作出表決的問題,也無法把責任推到某一個人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