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質人與債務人的區別
在質押行為中,提供財產的人稱為出質人。債務人是債之關系中有義務按約定的條件向另一方(債權人)承擔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當事人,是指根據法律或合同、契約的規定,在借債關系中對債權人負有償還義務的人。

對于出質人與債務人的區別,兩者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是不同的人。出質人的范圍比債務人的范圍更廣一些。出質人在質權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質物毀損滅失時,有權要求質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在質權人不能妥善保管質物可能致使其滅失或者毀損的,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償債權而返還質物。出質人如果是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該第三人代為清償債權或因質權實行喪失質物的所有權時,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出質人的資格
質押合同的當事人包括出質人和質權人。
出質人既可能是主合同中的債務人,也可能是主合同之債務人之外的第三人。但是,無論是主合同之債務人還是債務人之外的第三人,都必須遵守相關法律。
出質人如果是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該第三人代為清償債權或因質權實行喪失質物的所有權時,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出質人是不是擔保人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出質人可以是擔保人。質押擔保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質押合同自質物或質權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生效,質押合同的內容與抵押合同的內容基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