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電子簽名時候要注意哪些事項
(一)注意四大類不能使用電子簽名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三條: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因為其采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前款規定不適用下列文書:
1、涉及婚姻、收養、繼承等人身關系的;
2、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轉讓的;
3、涉及停止供水、供熱、供氣、供電等公用事業服務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適用電子文書的其他情形。
(二)注意電子簽名的真實性

《電子簽名法》第十三條:電子簽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
1、真實身份: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于電子簽名時,屬于電子簽名人專有;
2、真實意愿:簽署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3、合同未改:簽署后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4、簽名未改:簽署后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三)注意電子簽名形成及保存的合法性
《電子簽名法》第四條: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書面形式。《電子簽名法》第六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數據電文,視為滿足法律、法規規定的文件保存要求:
1、能夠有效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供隨時調取查用;
2、數據電文的格式與其生成、發送或者接收時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夠準確表現原來生成、發送或者接收的內容;
3、能夠識別數據電文的發件人、收件人以及發送、接收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