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詐騙罪如何判定
一、概念:符合下列條件即可認定為信用卡詐騙罪
1、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但不包括單位;
2、主觀方面是出于故意,且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3、侵害的客體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及公司財產所有權;
4、客觀方面存在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惡意透支,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二、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信用卡詐騙罪與盜竊罪的區別
1、犯罪客體不同:
信用卡詐騙罪不僅侵犯公民財產權,而且還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屬于復雜客體;而盜竊罪侵犯的僅僅是公民財產權,屬單一的客體。
2、犯罪客觀方面表現不同:
盜竊罪主要通過秘密竊取的方式獲得受害人的財產,受害人往往處于被動狀態;詐騙罪主要通過欺騙的方式讓受害人自愿交付財產,受害人往往處于主動狀態。即信用卡詐騙罪主要是通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讓受害人自愿交付財產,受害人往往也處于主動狀態。
信用卡詐騙罪與詐騙罪的區別
1、后者利用了信用卡事實詐騙,而前者不限于使用何種方式。
2、詐騙罪的犯罪客體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信用卡詐騙罪的犯罪客體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和國家關于信用卡的管理秩序。
3、可見,詐騙罪是關于詐騙犯罪行為的一般規定,信用卡詐騙罪則是特殊規定。在發生法條競合時,應以特殊規定優于一般規定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