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產品介紹
青梅(學名:Vatica mangachapoi Blanco)是龍腦香科,青梅屬喬木,樹高約20米。小枝被星狀絨毛。葉片革質,長圓形至長圓狀披針形,先端漸尖或短尖,基部圓形或楔形,兩面均突起,網脈明顯,葉柄密被灰黃色短絨毛。圓錐花序頂生或腋生,花萼裂片鑷合狀排列,卵狀披針形或長圓形,兩面密被星狀毛或鱗片狀毛;花瓣白色,有時為淡黃色或淡紅色,芳香,長圓形或線狀匙形,花絲短,花藥長圓形,子房球形,密被短絨毛,果實球形;5-6月花期,8-9月果期。
二.自然生態環境和人文歷史因素
(1)土壤地貌情況:環江青梅種植區域主要為丘陵地區,土壤由砂頁巖和花崗石風化發育形成的山地紅壤,多為沙質土,土壤深厚、疏松、肥沃,PH值4.5-6.5,有機質含量高。 (2)水文情況:環江縣水資源豐富,水質好。境內河流有大環江河,境內流程147.2公里,流域面積2850平方公里;小環江河縣境內長94.1公里,流域面積2328平方公里;中洲河縣境內流程17.1公里;打狗河位于縣境內的西部,并以此與南丹縣分界,長26公里。 (3)氣候情況:環江毛南族自治縣屬亞熱帶季風氣候區,氣候溫和,雨水充沛、日照充足、冬無嚴寒、夏無酷暑、雨熱同季、無霜期長。年均氣溫南邱陵一帶為19.9°C,北部山區為了15.7°C;一月平均氣溫10.1°C,七月平均氣溫是28°C;歷年最低氣溫為—5.2°C,無霜期290,年均日照時數145.1小時;全年太陽輻射量為98.89千卡/平方厘米。年平均降雨量北部為1750毫米,南部為1389.1毫米,集中于4—9月份,占全年降雨量的70%,歷年最小降雨量922.8毫米,蒸發量1571.1毫米,空氣平均相對濕度79%。
三.地域范圍
環江青梅農產品地理標志地域保護范圍包括大才鄉、思恩鎮、水源鎮、洛陽鎮、川山鎮、下南鄉、馴樂鄉、明倫鎮、東興鎮、龍巖鄉、大安鄉、長美鄉等12個鄉鎮及其管轄149個的行政村。保護范圍位于東經107°95′至108°68′,北緯24°73′至25°44′。保護面積10000公頃,產量30萬噸。
四.產品品質特性特征
(1)外在感觀特征:環江青梅主要有本地種和大肉梅。 本地種:果小,圓形至扁圓形。果皮青綠色,成熟果皮青黃色。果腹部有縫合線,不明顯。果頂微凸,果肩平,果基部微凹。果肉淡黃色至黃色,果肉厚中等。核小,淺褐色。肉質細,有香味。味酸,微苦澀。 大肉梅:果大,扁橢圓形。果皮青綠色,成熟果皮青黃色。果腹部有縫合線,較明顯。果頂微凹,果肩沿縫合線處稍低,果基部微凹。果肉淡黃色至黃色,果肉厚,核中大,淺褐色。肉質細,微香。味酸,微苦澀。 (2)內在品質:本地品種:總酸(以檸檬酸計):4.50g -5.30g/100g,總糖(以葡萄糖計):0.70g -1.2g/100g,維生素C:8.0mg -12.50mg/100g,超氧化物歧化酶(SOD)活性:14500U-18000 U /100g. 大肉梅:總酸(以檸檬酸計):4.50g -5.25g/100g,總糖(以葡萄糖計):0.50g-0.90/100g,維生素C:3.5mg-12mg/100g,超氧化物歧化酶(SOD)活性:14000U/-18000 U 100g. (3)安全要求:產品符合環江縣地方標準《環江青梅無公害生產技術規程》要求。
五.特定生產方式
(1)產地選擇:選擇生態環境優越,土壤肥沃,有機質豐富,排灌良好,保證青梅有充足的養分維持正常生長,保水和透氣良好的土壤,PH值5.6—7.6。周邊無“三廢”污染排放。 (2)品種選擇:選用本地優良品種環江青梅。 (3)生產過程管理:環江縣地方標準《環江青梅無公害生產技術規程》,農藥使用必須符合GB 4285—1989《農藥安全使用標準》。生產中以有機肥為主,管理粗放,基本不打農藥,果園保持衛生,確保環江青梅生產安全。 (4)產品收獲及產后處理:進行分期分批采收,采收過程中避免機械損傷、暴曬。采收選擇晴天或陰天進行。采收后24小時內進行包裝和貯運。 (5)生產記錄要求:認真記錄生產情況,包括技術措施、病蟲害發生情況、農藥化肥的使用情況、產品收獲情況等進行認真記錄,并妥善保存。
六.包裝標識相關規定
(1)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登記證書持有人申請使用農產品地理志: ①生產經營的農產品產自登記確定的地域范圍; ②已取得登記農產品相關的生產經營資質; ③能夠嚴格按照規定的質量技術規范組織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④具有地理標志農產品市場開發經營能力。 (2)使用農產品地理標志,應當按照生產經營年度與登記證書持有人簽訂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協議,在協議中載明使用的數量、范圍及相關的責任義務。 (3)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證書持有人不得向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人收取使用費。 (4)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人享有以下權利: ①可以在產品及其包裝上使用農產品地理標志; ②可以使用登記的農產品地理標志進行宣傳和參加展覽、展示及展銷。 (5)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①自覺接受登記證書持有人的監督檢查; ②保證地理標志農產品的品質和信譽; ③正確規范地使用農產品地理標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