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當行的作用是什么
典當行的社會功能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稱為三大作用,其一是它的資金融通作用,其二是它的當物保管作用,其三是它的商品銷售作用。這是典當行作為一種既有金融性質又有商業性質、獨特的社會經濟現象的本質所在,也是千百年來典當行業得以生存和發展的客觀基礎。
1、資金融通作用
這是典當行最主要的、首要的社會作用,是典當的貨幣交易功能。在典當過程中,該功能總是獨立發揮或是先于典當的其他功能而發揮出來。簡言之,當戶借助典當融資,無論是否出現贖當,典當的融資服務功能都顯而易見。
然而,典當的融資服務成本往往較高,通常高于其他金融機構如銀行、信用社的融資成本,這使人們一方面享受典當融資的方便、快捷,一方面又以典當的“高利息”、“高成本”對典當進行抨擊,從而掩蓋了典當融資功能的長處和光輝,似乎典當等于高利貸,乘人之危,一無是處。
事實上,典當行從事的是貸款“零售”,其交易成本、融資服務成本自然要高于從事貸款“批發”的銀行和信用社等金融機構。而且,銀行等金融機構以票據業務為主,發放信用貸款居多,交易過程是單一的金融行為;但典當行則以非票據業務為主,主要發放質押貸款,交易過程是復雜的商業性金融行為,故當戶接受典當的融資服務付出較高的代價,應說無可厚非。

2、當物保管作用
這是典當行附加的,居于第二的社會作用,是典當行的商業服務功能。在典當過程中,該功能或者與典當的其他功能同時發揮或者先于典當的其他功能而發揮出來。簡言之,當戶借助典當融資,在正常情況下,典當的當物保管功能便隨著典當的融資功能同時發揮;而在死當情況下,典當的當物保管功能則將在典當的資金融通功能消失后繼續發揮。由此可見,典當的當物保管功能的存在,來自兩方面的客觀要求。
從正常業務方面看,它是典當雙方當事人維護自身權利義務的需要。作為典當行,收取當物發放當金、享有暫管當物的權利,但同時須承擔在當期內妥善保管當物的義務。只有積極發揮當物保管功能,充分保證當物的安全性,才能為當戶贖當時順利返還當物創造條件。相對而言,當戶要承擔償還當金本息的義務,同時也享有贖回完好當物的權利。
從死當方面看,它是典當行彌補自身損失或變現盈利的需要。作為典當行,積極發揮當物保管功能,不僅是為了贖當時向當戶返還完好當物,而且是為了死當時能夠使物品迅速合理的變現,從而達到最大限度的化解風險、并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事實上,典當行的當物保管功能具有承上啟下的作用。贖當發生,它終結于當戶償債之時;死當發生,它則終結于死當變現之際。
3、商品銷售作用
這是典當行次要的,居于第三位的社會功能,是典當的商品交易功能。在典當過程中,該功能總是不獨立發揮或是晚于典當的其他功能而發揮出來,簡言之,當戶借助典當融資,只要出現死當,典當的商品銷售功能便會隨著典當的資金融通功能的消失而充分發揮。
然而,典當行的商品銷售利潤有時較高,通常高于其他商業機構如商店、舊貨店的銷售利潤,這使人們長期以來習慣于以典當死當物品變現后的“高價差”對典當進行抨擊,認為典當收當時壓低當物估價并按估價打折發放貸款,而在處分死當物品時則會賺取高于當金本息及其他費用之上很多的利潤,似乎典當等于奸商,敲詐盤剝,巧取豪奪。
事實上,典當行向當戶發放當金數額的尺度,是其對本身貸款安全的考慮和對當物死當后市場行情的判斷。當物估價過高、當金折當率過高,當戶有可能會變借錢為賣貨,即趁機制造死當,陷典當行于死當物品銷售時無價差空間或價差空間過小的不利境地;而當物估價過低、當物折當率過低的現象,在剝削階級社會的確大量存在,但即便如此,也并不能保證每筆死當物變價都有高額利潤可賺,商品銷售成功與否,最終還取決于變化多端的市場。況且,當戶有權拒絕顯失公平的典當交易。
典當除了上述三大作用之外,還有其他一些,比如對當物的鑒定、評估、作價等服務功能。而且,相對于一次典當交易來說,典當的三大作用也許不會全部發揮出來,或者有先有后相繼發揮出來。
二、典當行的東西能買嗎
前文已經了解到了典當行的三大作用,在典當行的日常經營中,有些絕當的物品會進行二次銷售,一般來說會低于市場價格,那么典當行的東西能買嗎?
典當行買東西靠譜,現在典當行都是嚴格按照國家規定法定利息來的。典當行,是要經過市商務局,省商務廳,國家商務部逐級審批備案的并要在當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特殊行業許可證和工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才可以開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