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托就是信用委托,是一種理財方式,是一種特殊的財產管理制度和法律行為,同時又是一種金融制度。信托與銀行、保險、證券一起構成了現代金融體系。信托業務是一種以信用為基礎的法律行為,是由委托人依照契約或遺囑的規定,為自己或第三者的利益,將財產上的權利轉給受托人,受托人按規定條件和范圍,占有、管理、使用信托財產,并處理其收益。 【詳細】
一、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
按照信托的目的劃分,信托可分為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凡是以民法為依據建立的信托稱為民事信托,即民事信托是屬于民法范圍內的信托;商事信托是“民事信托”的對稱,是以商法為依據建立的信托,屬于商法范圍內的信托業務。
二、資金信托和財產信托
資金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信托投資公司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托給信托投資公司,由信托投資公司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運用和處分資金的行為;財產信托是指委托人將自己的動產、不動產以及版權、知識產權等非貨幣形式的財產、財產權,委托給信托投資公司按照約定的條件和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三、個人信托和法人信托
個人信托是以個人為服務對象的信托業務,其委托者是個人,受益者也是個人。法人信托包括營利法人團體和公益法人團體,凡以一個組織體為委托人的都是法人信托。
四、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
委托人為自己、親屬、朋友或者其他特定個人的利益而設立的信托是私益信托。私益信托可以是自益信托,也可以是他益信托。委托人為了社會公眾利益而設立的信托是公益信托。公益信托只能是他益信托。
指因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產業政策、地區發展政策等發生變化而給信托業務帶來的風險。這種政策因素可能直接作用于信托投資公司,也可以通過信托業務涉及的其他當事人間接作用于信托投資公司。
對信托業務來說,其法律風險主要是指信托法律及其配套制度的不完善或修訂而對信托業務的合法性、信托財產的安全性等產生的不確定性。
即由于價格變動而造成信托投資公司固有財產或信托財產損失的風險。市場風險可細分為利率風險、匯率風險、價格風險、通貨膨脹風險等。
對信托投資公司而言,主要指信托財產運作當事人的信用風險。信托財產在管理運用過程中會產生信托財產的運作當事人,形成新的委托代理關系,從而也會產生新的信用風險。
信托投資公司由于內部控制程序、人員、系統的不完善或失誤及外部事件給信托財產帶來損失的風險。操作風險還可以細分為執行風險、流程風險、信息風險、人員風險、系統事件風險。
這里的流動性風險指信托財產、信托受益權或以信托財產為基礎開發的具體信托產品的流動性不足導致的風險。【詳細】
銀信合作類信托業務
基礎設施類信托業務
房地產類信托業務
證券投資類信托業務
中小企業發展類信托業務
私人股權投資類信托業務
資產證券化信托業務
財務顧問業務
債券承銷業務【詳細】
對感興趣的信托產品,投資者可以通過在線咨詢或電話咨詢等方式詳盡了解項目內容和投資風險情況。決定購買后進行預約。
推薦期屆滿,投資者確認認購份額后,直接將資金轉入信托公司為信托計劃開立的信托專戶。
委托人交款后與信托簽署信托合同及相關文本,簽約時委托人須向受托人提供銀行轉賬憑證原件、信托利益劃付賬戶、身份證明文件以及信托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信托計劃成立后,信托公司將在成立后約定時間內向受益人發放受益權證書。【詳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