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捐和騙捐區別
1、詐捐
捐贈人通過媒體等公開方式承諾的,或簽訂捐贈協議的,逾期沒有按照承諾或者協議規定捐款,就叫詐捐。

詐捐這種行為,通常屬于言而無信,之所以受到人們關注,是因為捐贈人在進行或者承諾捐贈時往往會通過各種媒體進行大肆宣傳,或者捐贈人本身就是自帶關注度,如明星或者大型企業。捐贈是一種有愛心的行為,是一種社會正能量,所以自然的會吸引關注度,對于明星和企業都能帶來無形的好處,可在吸足了眼球之后,卻不去兌現自己的承諾,不管是有意的還是無意的,這都屬于一種欺騙行為。比較常見的就是在各種慈善捐贈儀式上,為了博取關注度,承諾捐贈高額的善款,可實際上真實捐贈數量遠遠小于承諾的數量。
2、騙捐
受捐人捏造事實來博取捐贈人的善心,從而非法獲利。
由于平臺對受捐者事實資料的審查不嚴格,導致騙捐事件頻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假借慈善名義或者假冒慈善組織騙取財產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悔捐
捐贈人在捐贈行為進行中或結束后有反悔之意,后悔捐助錢財或者物品。
捐贈行為是一種自發的自愿的行為,捐贈人有權放棄或者中斷捐贈的行為,為了保護和鼓勵民眾愛心捐贈的積極性,通常情況下不會讓悔捐者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騙取捐款構成詐騙罪嗎
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
詐騙罪的認定以財產損失為必要,若被害人自我答責地處分其財物,以用于實現自己的目的,則應排除財產損失。財產損失的成立,意味著財產法益遭到了侵犯。
在普通的經濟交易類詐騙案中,這種客觀目的體現為獲取經濟對價,在單純的捐助、補助詐騙案中,客觀目的在于救濟他人。在由這兩類情形相混合的案件中,則應貫徹經濟價值衡量優先的方法,依照兩類情形的組成比例加以具體分析。
騙捐會受到什么處罰
《慈善法》
第一百零三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假借慈善名義或者假冒慈善組織騙取財產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零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應當給予處分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未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
2、攤派或者變相攤派捐贈任務,強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組織提供服務的;
3、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4、違法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處罰的;
5、私分、挪用或者侵占慈善財產的;
6、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騙捐達到刑法規定的詐騙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即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詐捐犯法嗎
詐捐一般不犯法。詐捐一般屬于道德問題,涉嫌民事糾紛,通常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公益事業捐贈法》第十六條 受贈人接受捐贈后,應當向捐贈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據,將受贈財產登記造冊,妥善保管。
《救災捐贈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 捐贈人應當依法履行捐贈協議,按照捐贈協議約定的期限和方式將捐贈財產轉移給救災捐贈受贈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