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的含義
定金,是指當事人約定的,為保證債權的實現(xiàn),由一方在履行前預先向對方給付的一定數量的貨幣或者其他代替物。定金是擔保的一種。由于定金是預先交付的,定金的數額在事先也是明確的,因此通過定金罰則的運用可以督促雙方自覺履行,起到擔保作用。
留置權的含義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債務人的財物,在由此產生的債權未得到清償以前留置該項財物并在超過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償時依法變賣留置財物,從價款中優(yōu)先受償的權利。留置權的效力主要體現(xiàn)為留置權人的占有權和優(yōu)先受償權。留置權人的占有權須受一定限制,即除了保管上的必要或經債務人同意外不得使用留置物,未經債務人同意不得將留置物出租或抵押。債權人就留置物優(yōu)先交償后,如留置物的價值超過應交償范圍,應將剩余部分的價款返還給債務人,留置物的價值不足以清償時,債權人得請求補足。留置權人只能從留置財產中優(yōu)先交償根據本合同應得的款項,對于其他債務,不得利用本合同的財物行使留置權。
定金合同可以行使留置權
1、定金合同不可以行使留置權。

2、《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3、定金合同是屬于實踐合同,給付定金的一方交付后,定金合同才會成立,不需要行使留置權。
留置權和定金的區(qū)別
1、目的不同
留置擔保的目的,在于確保債權人一方的利益,對債務人不提供任何保障。定金擔保雖有確保債權受償的效力,其根本目的卻在于確保合同履行,對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提供履行保障;特別是在合同當事人不完全履行合同或者遲延履行合同時,即便合同履行的結果使得當事人的債權獲得清償,但是定金擔保的違約制裁效果在當事人不完全履行合同或者遲延履行合同時已經發(fā)生。
2、性質不同
定金擔保是種特殊的金錢擔保,當事人依據定金獲得的只是一種補償性的擔保,擔保因主合同義務未得到履行而可能受到的損失,并不能保證其所享有的合同的利益的必然實現(xiàn)。留置擔保方式則是債務清償的擔保,當事人據此所取得的權利是清償請求權或者是直接支配權,不具有懲罰性。
3、實現(xiàn)方式不同
定金擔保債務履行的方式是定金罰則的適用,定金罰則具有懲罰性,通過對違約方的懲罰的威懾作用,迫使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留置擔保,債權人則是通過處分擔保物的形式來實現(xiàn)權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