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管會和業委會的區別在哪
1、什么是物管會
物管會,全稱是指物業管理委員會,是指不具備成立業主大會條件,或者具備成立條件但未成立業主大會的住宅小區,經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指導后仍不能成立的,可以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村)民委員會、社區服務機構、建設單位、業主代表等組成所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管理委員會,代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職責。
2、什么是業委會
業委會,全稱是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作為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3、物管會和業委會的區別
(1)概念不同:物業管理委員會是經物業產權人大會選舉產生,由產權人和使用人代表組成,代表和維護房地產產權人、使用人合法權益的房屋管理自治組織。業主委員會,是指由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代表組成,代表業主的利益,向社會各方反映業主意愿和要求,并監督物業管理公司管理運作的一個民間組織,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
(2)選舉方式不同:物業管理委員會從業主和使用人中選舉產生;而業主委員會必須由業主選舉產生。業委會明確了一個原則,即只有業主才能行使物權及因物權而帶來其他權力。而物業使用人是沒有相關權力的;
(3)權利和義務不同: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事項,履行下列職責: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物業管理委員會的權利制定管委會章程,代表住宅小區內的產權人、使用人,維護房地產產權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利;決定選聘或續聘物業管理公司;審議物業管理公司制訂的年度管理計劃和小區管理服務的重大措施;檢查、監督各項管理工作的實施及規章制度的執行。
(4)成員組成不同:物業管理委員會由街道牽頭組織,成員由5-11名單數的業主代表和街道、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各派1名代表組成。物業管理委員會主任由街道辦事處代表擔任,副主任由居民委員會代表和一名業主代表擔任,成員完全為義務性質。而業主委員會成員完全由業主代表擔任。業委會成員主體通過業主大會批準獲得一定的補貼,屬業委會成員的合法權益。業委會成員在小區工作中付出了一定的時間、精力,用津貼作為適當補償也在情理之中,同時業委會也有義務定期向業主大會報告履職情況。
二、業委會和物管會是什么關系
物管會和業委會都是業主自治組織,都承擔著發動業主、組織業主對小區事項進行協商議事,對小區重大事項組織業主共同表決的功能,兩者之間的關系是相互協作、互為補充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