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申報個稅人數和購買社保人數有差異的原因
1、退休返聘人員
公司有[X1]名退休返聘人員,他們按工資薪金申報個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已經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退休人員再就業,不屬于《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者范疇,與單位構成的是勞務關系,所以無需為其繳納社保。
2、實習生
在具體時間段,公司招聘了[X2]名實習生,并簽署實習用工協議,公司按照工資薪金為其申報個稅。按照《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 309號)第12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即企業與實習生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因此不需要為其繳納社保。
3、已在其他地區購買社保人員
公司存在[X3]名員工,他們是由外地總公司或其他關聯公司派駐過來的,其社保關系保留在原公司,不愿意轉移到本公司,故無法在本公司正常繳納社保,但在本公司取得收入并按照規定申報了個稅。
4、農村戶籍購買新農保人員
有[X4]名農村戶籍員工,他們在老家已購買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新農保)和城鄉基本醫療保險(新農合),且明確表示不愿意在公司重復購買社保,不過其在公司的收入依法進行了個稅申報。根據《關于進一步加強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管理的意見》(衛農衛發〔2011〕52號),堅持以家庭為單位自愿參加的原則,農村中小學生應當隨父母參加戶籍所在地的新農合,進城務工的農民及隨遷家屬、進城就讀農村學生可以自愿選擇參加新農合或者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但不得重復參加、重復享受待遇。

5、勞務派遣人員
公司有[X5]名勞務派遣人員,日常勞務派遣費用由公司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由勞務派遣公司為其申報個稅。但在節假日,公司會單獨直接支付給這些勞務派遣人員節日慰問費,針對這部分費用,公司直接按工資薪金為其申報了個稅。按照勞務派遣的性質,勞務派遣人員與勞務派遣公司建立勞動關系,社保應由勞務派遣單位繳納。
6、新入職員工
在具體時間段,公司新入職了[X6]名員工,入職手續辦理流程較長,社保增員手續尚在辦理過程中,導致這部分員工在該時間段內未及時繳納社保,但他們已開始從公司取得收入,公司按照規定為其申報了個稅。依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在實際操作中,由于流程銜接、資料準備等原因,可能會出現延遲繳納社保的情況。
7、試用期員工
公司有[X7]名處于試用期的員工,根據公司內部制度,試用期內員工的社保繳納需在試用期考核通過后辦理補繳手續。在試用期內,公司為其申報了個稅,但社保暫未繳納。在許多企業的實際管理中,為降低用工風險,會在員工試用期結束后,根據員工的表現決定是否正式錄用并繳納社保。
8、停薪留職人員
公司存在[X8]名停薪留職人員,停薪留職期間,他們與公司保留勞動關系,社保由其個人以公司名義繳納,公司不再從工資中代扣代繳社保費用。但在某些情況下,如公司為其發放了少量補貼或福利,這部分收入需要申報個稅。
9、靈活就業人員
公司與[X9]名靈活就業人員簽訂了合作協議,這些人員以自由職業者身份自行購買社保,公司根據其提供的服務成果支付報酬,并按照勞務報酬為其申報個稅。按照靈活就業相關政策,靈活就業人員可自主選擇參保方式和參保項目,與公司不存在傳統意義上的勞動關系,公司無需為其繳納社保。
10、離職人員
在具體時間段,公司有[X10]名員工離職,離職當月公司正常為其申報了個稅,但由于社保申報周期和離職手續辦理的時間差,社保在次月才辦理減員手續,導致該月個稅申報人數包含這些已離職員工,而社保繳納人數未包含。在員工離職時,公司需要按照規定為其結算工資并代扣代繳當月個稅,同時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社保減員手續,不同業務的辦理時間節點差異可能導致數據差異。
個稅申報跟社保人數不一樣有影響嗎
如果個稅申報的人數少于社保繳納的人數,可能會引起稅務部門的關注,懷疑企業存在漏報或少報個稅的情況,從而觸發稅務稽查。
反之,如果個稅申報的人數多于社保繳納的人數,社保部門可能會質疑企業社保繳納的合規性,是否存在應繳未繳或漏繳社保的情況。
個稅人數和社保人數必須一樣嗎
個稅申報人數和社保人數并不需要完全一致。這主要是因為個稅和社保的繳納依據和計算方式存在差異。然而,單位在繳納社保和申報個稅時仍需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正確、合法地繳納個稅和社保費用,確保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