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師事務所業務范圍 稅務師事務所成立條件
什么是稅務師事務所
稅務師事務所是專職從事稅務代理工作機構,它可以是由注冊稅務師合伙設立的組織,或者是由一定數量的注冊稅務師發起成立的負有限責任的稅務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是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其收入要依法納稅。
注冊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承辦業務,應當以委托方自愿為前提,以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為依據,并受法律保護。國家稅務總局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以下簡稱省稅務局)是注冊稅務師行業的業務主管部門,分別委托各自所屬的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以下分別簡稱總局管理中心和省局管理中心)行使對注冊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的行政管理職能,并監督、指導注冊稅務師協會的工作。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依法支持注冊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執業,及時提供稅收政策信息和業務指導。
對稅務師事務所承辦的涉稅服務業務,稅務機關應當受理。對稅務師事務所按有關規定從事涉稅鑒證業務出具的鑒證報告,稅務機關應當承認其涉稅鑒證作用。
稅務師事務所及注冊稅務師應當對其出具的鑒證報告及其他執業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稅務機關應當加強對稅務師事務所及注冊稅務師的執業情況的監督和檢查。
注冊稅務師可以提供代辦稅務登記、納稅和退稅、減免稅申報、建賬記賬,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申請,利用主機共享服務系統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代為制作涉稅文書,以及開展稅務咨詢(顧問)、稅收籌劃、涉稅培訓等涉稅服務業務。
二、成立稅務師事務所需要設立條件:
(一)設立有限責任稅務師事務所應當具備的條件:
1、有3名以上發起人,發起人須符合以下條件:
(1)是執業注冊稅務師;
(2)具有3年以上在事務所從事稅務代理業務的經驗和良好的職業道德記錄;
(3)為事務所的出資人;
(4)不在其他單位從事獲取工資等勞動報酬的工作;
(5)年齡在65周歲以下;
(6)審批機關規定的其他條件。
2、有10名以上專職從業人員,其中有5名以上執業注冊稅務師;
3、注冊資本30萬元以上,出資人須具備以下條件:
(1)是執業注冊稅務師;
(2)在事務所執業,并且不在其他單位從事獲取工資等勞動報酬的工作。
4、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設施;
5、事務所不得冠以行業、部門等容易引起誤解的名稱字樣,也不得直接冠以行政區域名或地名;
6、審批機關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設立合伙稅務師事務所應當具備的條件:
1、有2名以上符合以下條件,并依法承擔無限責任的合伙人。合伙人須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是執業注冊稅務師;
(3)具有3年以上在事務所從事稅務代理業務的經驗和良好的職業道德記錄;
(4)不在其他單位從事獲取工資等勞動報酬的工作;
(5)年齡在65周歲以下;
(6)審批機關規定的其他條件。
2、有一定數量的專職從業人員,其中至少有3名以上執業注冊稅務師;
3、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設施;
4、經營資金為10萬元以上;
5、事務所不得冠以行業、部門等容易引起誤解的名稱字樣,也不得直接冠以行政區域名或地名;
6、審批機關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有限責任稅務師事務所申請設立分所應當具備的條件:
1、設立分所的有限責任稅務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依法設立并執業2年以上,內部管理制度健全;
(2)執業注冊稅務師(不含擬到分所執業的注冊稅務師)10人以上;
(3)注冊資本人民幣60萬元以上;
(4)上年度營業收入人民幣400萬元以上,上年末凈資產和職業風險金總額在人民幣100萬元以上;
(5)最近2年沒有因為執業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2、設立的分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明確的負責人,負責人是事務所的股東;
(2)執業注冊稅務師3人以上;
(3)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辦公設施;
(4)有事務所提供人民幣20萬元以上的營運資金;
(5)有規范的分所名稱。分所名稱采用“稅務師事務所名稱+分所所在行政區劃名+分所”(工商注冊為“分公司”)的形式。
三、應當準備的資料:
(一)設立事務所應遞交《設立有限責任稅務師事務所申請報告》,并附下列資料:
1、事務所章程(草案)。事務所章程(草案)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事務所名稱和地址;
(2)經營業務范圍;
(3)注冊資本;
(4)發起人、出資人的姓名;
(5)出資人的權利和義務;
(6)出資人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7)出資人變動出資的條件及方式;
(8)法定代表人;
(9)內部機構的設置及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10)事務所的解散與清算辦法;
(11)其他需要規定的事項。
2、發起人簡歷、《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證書》原件和復印件、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3、出資人簡歷、《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證書》原件和復印件、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4、出資人協議書(出資人協議書應當經過公證)。出資人協議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出資人的權利;
(2)出資人應承擔的責任;
(3)出資方式、時間及金額;
(4)變動出資的條件及方式;
(5)審批機關要求的及出資人認為需要載明的其他事項。
5、出資證明;
6、擬任所長人選的有關資料;
7、其他注冊稅務師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稅務師執業注冊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8、辦公場所的產權或使用權的有效證明文件;
9、事務所內部管理制度(草案)。事務所內部管理制度(草案)應當包括以下制度:
(1)人事管理制度;
(2)財務管理制度;
(3)執業質量控制制度;
(4)業務檔案管理制度;
(5)審批機關要求的及事務所認為需要制定的其他管理制度。
10、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設立合伙稅務師事務所應遞交《設立合伙稅務師事務所申請報告》,并附下列資料:
1、合伙協議書。合伙協議書應當經過公證并應載明以下列項:
(1)事務所名稱、地址;
(2)合伙人姓名及其住址;
(3)合伙人出資的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
(4)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
(5)事務所事務的執行;
(6)合伙人的加入、退出的規定及程序;
(7)事務所的解散與清算辦法;
(8)違約責任。
2、各合伙人簡歷、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3、合伙事務所章程;
4、合伙人出資和個人財產有效證明;
5、其他執業注冊稅務師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證書》原件和復印件;
6、辦公場所的產權或使用權有效證明文件復印件(附原件核對);
7、事務所內部管理制度;
8、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有關材料(工商部門的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三)申請設立分所,應先向所在地省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后向擬設立分所所在地省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1、《有限責任稅務師事務所設立分所申請報告》;
2、事務所股東會作出的設立分所的決議;
3、事務所向分所提供的營運資金證明;
4、事務所的《稅務師事務所執業證》(副本)原件和復印件;
5、事務所及分所執業注冊稅務師名單,執業資格證書原件和復印件,擬任分所負責人簡歷;
6、分所經營場所產權或使用權有效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7、事務所最近2年度資產負債表;
8、事務所對分所的管理辦法;
9、有限責任稅務師事務所設立分所申請報告(式樣)。
三、稅務師事務所執業規范
業務委派
稅務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序,保證所委派的執業人員按照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規范和執業準則的規定執行業務。并根據具體情況出具真實、合法的報告。
1.委派方式和內容
稅務師事務所通常使用書面或電子手冊、標準化底稿以及指南性材料等文件使其制定的政策和程序得到貫徹。這些文件針對的事項包括:
(1)將業務簡要情況告知業務人員,使業務人員了解工作目標:
(2)保證執業準則得以遵守的程序;。
(3)業務監督、員工培訓和輔導的程序;
(4)對已實施的工作,作出的重大判斷及擬出具的報告進行復核的方法;
(5)對已實施的工作及其復核的時間和范圍作出適當記錄;
(6)保證所有的政策和程序的有效實施。
2.項目負責人
稅務師事務所應當對每項業務委派至少一名項目負責人,并對項目負責人提出下列要求:
(1)將項目負責人的身份和作用告知客戶管理層和治理層的關鍵成員;
(2)項目負責人具有履行職責必要的素質、專業勝任能力、權限和時間;
(3)清楚界定項目負責人的職責,并告知該項目負責人。
項目組的所有成員應當了解擬執行工作目標。項目負責人應當通過適當的團隊工作和培訓,使經驗較少的項目組成員清楚了解所分派工作的目標。
3.項目組
稅務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序,監控項目負責人的工作負荷及可供調配的項目負責人數量,以使項目負責人有足夠的時間履行對業務的執行及監督職責。
項目負責人對業務的執行及監督包括:
(1)擬定具體項目工作計劃;
(2)追蹤業務進程;
(3)考慮項目各成員的素質和專業勝任能力,以及是否有足夠的時間執行工作。是否理解工作指令。是否按照計劃的方案執行工作;
(4)解決執行業務過程中發現的重大問題,考慮其重要程度并適當修改原計劃的方案;
(5)識別在執行職業過程中需要咨詢的事項,或需要由經驗豐富的項目組成員考慮的事項;
(6)將執業中發現的問題以書面記錄或請示的方式向稅務師事務所報告,并與客戶管理層和治理層溝通。
4.項目組內部復核
在業務執行過程中,項目組應當實施內部復核程序。復核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1)是否按照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規范和執業準則的規定執行;
(2)重大事項是否已提請進一步考慮;
(3)相關事項是否已進行適當咨詢,由此形成結論是否得到記錄和執行;
(4)是否需要修改已執行工作的性質、時間和范圍;
(5)已執行的工作程序、記錄、業務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是否支持形成的結論;
(6)獲得的證據是否充分、恰當;
(7)業務程序的目標是否實現。
在確定內部復核人員時,應當由項目組內部經驗較多的人員復核經驗較。少的人員執行的工作。
咨詢與分歧
1.咨詢
稅務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序。形成良好的氛圍,鼓勵員工就疑難問題或爭議事項進行咨詢,以合理保證:
(1)就疑難問題或爭議事項進行適當咨詢;
(2)可獲得充分的資源進行適當咨詢;
(3)咨詢的性質和范圍得以記錄;
(4)咨詢形式的結論得到記錄和執行。
咨詢包括與稅務師事務所內部或外部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在適當專業層次上進行的討論。
項目組應當考慮就重大的技術、職業道德及其他事項,向稅務師事務所內部或適當情況下向稅務師事務所外部具備適當知識、資歷和經驗的專業人士咨詢。并適當記錄和執行咨詢形成的結論。
項目組在向稅務師事務所內部或外部專業人士咨詢時,應當提供所有相關事實,以使其能夠對咨詢的事項提出有見地的意見。
需要向外部咨詢的稅務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控制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證咨詢的事項不泄露客戶秘密。
稅務師事務所利用其他稅務師事務所、職業團體、監管機構或商業機構提供的咨詢服務時,應當考慮外部咨詢提供者是否能夠勝任這項工作。
項目組就疑難問題或爭議事項向其他專業人士咨詢所形成的記錄應當完整詳細,并經被咨詢者認可。記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尋求咨詢的事項;
(2)咨詢的結果,包括作出的決策、決策的依據以及決策的執行情況。
2.分歧
稅務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序,以解決項目內部、項目組與被咨詢者之間以及項目負責人與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人員之間的意見分歧。形成的結論應當得以記錄和執行。
只有分歧問題得以解決,項目負責人才能出具報告。
項目質量控制復核
項目質量控制復核是指,在出具報告前,對項目組作出重大判斷和在擬定報告時形成的結論,作出客觀評價的過程。
1.項目質量控制復核內容
稅務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序,對特定業務實施項目質量控制復核,客觀評價項目組作出的重大判斷以及在擬定報告時得出的結論。
這些政策和程序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1)項目質量控制復核的性質、時間、范圍、程序和目標:
(2)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人員的資格標準及要求;
(3)項目質量控制復核適當的標準;
(4)項目質量控制復核的工作記錄及結論;
稅務師事務所制定的政策和程序應當要求在出具報告前完成項目質量控制復核。…稅妻師事務所執行涉稅鑒證業務或其他鑒證業務應當實施項目質量控制復核;對鑒證竺翌堅外的涉稅服務業務及相關服務業務是否需要實施項目質量控制復核,稅務師事務所廈當考慮F列事項:
(1)業務的性質和類型;
(2)在某項業務或某類業務中已識別的異常情況或風險;
(3)法律法規及監管機構是否要求實施項目質量控制復核。
2.項目質量控制程序
項目質量控制復核通常包括下列程序:
(1)與項目負責人討論;考試大祝你成功
(2)復核財務報表、納稅申報表及涉稅資料或其他業務對象信息及報告;
(3)選取與項目組作出重大判斷及形成結論有關的工作底稿進行復核i
(4)判斷項目質量控制復核的范圍與業務復雜程度是否相匹配:
(5)判斷擬出具報告的格式。內容是否存在不恰當的風險。
項目質量控制復核并不減輕項目負責人的責任。
3.項目質量控制考慮因素
在對涉稅鑒證及其他鑒證業務實施項目質量控制復核時,復核人員應當考慮:
(1)項目組就具體業務對稅務師事務所獨立性作出的評價;
(2)在審核鑒證過程中識別的風險以及采取的應對措施:
(3)在審核鑒證過程中重要性事項或風險作出的判斷;
(4)對存在的意見分歧、疑難問題或爭議事項進行適當咨詢,以及咨詢得出的結論;
(5)對重大事項是否提請進一步考慮;
(6)對相關事項是否已進行適當考慮,得出的結論是否得到記錄和執行;
(7)在審核鑒證中識別的己更正和未更正的錯誤的重要程度及處理情況;
(8)擬與管理層、治理層以及其他方面溝通的事項:
(9)所復核的工作底稿是否反映了針對重大事項的判斷執行的工作,所獲取的證據是否充分適當,是否支持得出的結論;
(10)擬出具鑒證報告的恰當性。考試大助你成功
對鑒證業務以外的服務業務實施項目質量控制復核時,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人可以根據情況選擇上述部分或全部事項實施復核。
項目質量復核人員應當在業務過程中的適當階段及時復核,以便重大事項在出具報告前得到滿意解決。
如果項目負責人不接受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人員建議,并且重大事項未得到滿意解決,項目負責人不應當出具報告。只有在按照稅務師事務所處理意見分歧的程序解決重大事項后,項目負責人才能出具報告。
4.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人員的要求
稅務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序,明確被委派的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人員應符合下列要求:
(1)履行職責需要的技術資格,包括必要的經驗和權限;
(2)在不損害客觀性的前提下,提供業務咨詢能力的程度。
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人員應當具備具體業務所需要的足夠、適當的技術專長、經驗和權限。
5.項目質量控制應避免情形
稅務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序,保證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人員的客觀性。在確定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人員時,稅務師事務所應當避免下列情形:
(1)由項目負責人挑選;
(2)在復核期間以其他方式參與該業務;
(3)代替項目組進行決策;
(4)存在可能損害復核人員客觀性的其他情形。考試大與你同行
在業務執行過程中,項目負責人可以向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人員進行咨詢。當咨詢問題的性質和范圍十分重大時,稅務師事務所應當委派其他人員或聘請具有適當資格的外部人員。擔當該項業務的咨詢,以保持復核人員的客觀性。
具有適當資格的外部人員是指,稅務師事務所外部的、具備承擔該項業務咨詢必要素質和專業勝任能力的個人。
小型稅務師事務所在接受需要實施項目質量控制復核的業務后,可以聘請具有適當資格的外部人員或利用其他稅務師事務所實施項目質量控制復核。
6.項目質量控制記錄
稅務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序,規定記錄項目質量控制復核情況,主要內容包括:
(1)有關項目質量控制復核的政策所要求的程序已得到執行;
(2)項目質量復核在出具報告前已完成;
(3)復核人員未發現任何尚未解決的事項,使其認為項目組作出的重大判斷及形式的結論不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