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集體土地使用權
集體土地使用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以及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組織和個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權。集體土地使用權的主體為特殊民事主體,主要為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集體經濟組織設立的企業和公益性組織。
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形式
1、宅基地
公民對其在農村依法所有的房屋的宅基地,享有使用權。使用權客體的范圍一般以房檐滴水線為準,房屋所有權人只對房檐滴水線內的土地享有使用權。對于房屋周圍的空地,如果這些空地面積和宅基地面積之和不超過該房主人依法可使用的宅基地面積的最高限額,可以作為宅基地進行使用權登記,但必須在一定期限內(一般為兩年)作為宅基地使用,超過面積多占部分,應退還集體耕種。新修房屋,一般應利用原有的宅基地、空地和荒地,盡量不占用良田。申請取得宅基地使用權,除經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外,還須經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并按批準的面積和地理位置建房,不得少批多占、批東占西。易地建房的,原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權由集體收回。
2、自留土地
自留地、自留山是農業合作化以后集體分配給社員長期使用的土地。自留地主要是菜地,自留山主要為解決社員的生活用材。這種使用權形式自確立后一直保持了下來,1982年憲法也明確肯定了農民對自留地、自留山的使用權。自留地只能用來種植農作物,自留山只能用來種植林木,未經批準,不得改作他用。
3、公用企事業
農民舉辦鄉村企業,或鄉、村興建公用設施需要占用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經集體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或決定外,還必須經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土地使用者才能取得土地使用權。利用集體所有的土地興辦鄉村企業,土地使用權必須折價作為企業的出資,由土地所有權人依法享有出資的收益。鄉村企業終止時,土地使用權由集體收回。

集體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嗎
集體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但僅能轉讓給本集體成員,且不可以轉讓用于非農業建設。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集體土地使用權轉讓方法
1、集體土地使用權買賣
集體土地使用權買賣作為集體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最廣泛的方式,買賣是以金錢支付為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對價。由于買賣是集體土地使用權轉讓的一種主要表現形式,我們通常所說的集體土地使用權轉讓一般都是指集體土地使用權買賣;
2、集體土地使用權抵債
集體土地使用權抵債是買賣集體土地使用權的一種特殊形式,只不過金錢支付的條件以及期限不一樣而已。在集體土地使用權買賣時,集體土地使用權的移轉和金錢的支付是對等進行的;
3、集體土地使用權交換
以集體土地使用權交換方式轉讓集體土地使用權的,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對價不是金錢,而是與金錢等價的其他財產或特定的某一財產權益。集體土地使用人將集體土地使用權移轉給同一集體的其他受讓人,以此取得同一集體其他受讓人提供的特定的財產權益或其他財產;
土地使用權轉讓程序
土地使用權轉讓程序:受理——審核——報批。
需提供材料:
1、轉讓、受讓雙方共同提出轉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申請(轉讓方重點闡述取得該地塊情況,投資建設情況,轉讓理由:受讓方要闡述用于何項目建設,要明確同意接受原轉讓方受讓該地塊時約定的建設要求,同意按評估價辦理轉讓。申請要轉讓、受讓雙方法人簽字,單位蓋章);
2、受讓方《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復印件;
3、受讓方投資項目審批、核準、備案文件復印件;
4、受讓方平面布置圖;
5、受讓方勘測定界圖及報告;
6、受讓單位房產證復印件(如果首次轉讓且房屋未竣工的由轉讓方及國土分局、所實地踏看確認是否符合轉讓條件);
7、轉讓、受讓雙方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8、轉讓、受讓雙方法人代表證明書原件;
9、轉讓、受讓雙方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
10、轉讓方集體土地使用證原件,原流轉合同復印件;
11、簽訂六份轉讓合同,宗地圖必須由受讓單位法人簽字及單位蓋章;
12、土地使用權轉讓審核表;
13、工業項目受讓方應附環評批復文件復印件;
14、土地評估報告原件。
綜上所述,集體所有土地一般為農村集體所有,其土地所有權不僅不能變更,其使用權如要變動,也一定要依照嚴格的程序來辦理,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