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定金和違約金的區別
1、性質不同
雖然定金和違約金否有擔保主債權實現的功能,但是在我國的相關法律中規定,違約金只是民事責任的形式,并沒有將其作為獨立的擔保形式來看待。此外,在我國合同法的規定中說明了違約金是以制裁性為原則,以賠償性為補充。而定金是以確保債權的實現為目的,是作為一種被擔保法加以明確規定的擔保形式。也就是說,違約金的擔保效力要遠遠不如定金的效果。所以,定金和違約金的性質是不同的,不要認為違約金能替代定金的作用。
2、作用不同

定金具有交易約定和預先支付款項的作用,而違約金只是出現違約行為的一種賠償約定,沒有確定交易意向和預先支付的作用。
3、產生方式不同
定金的產生必須由約定購房事宜的雙方當事人發起,而違約金既可根據雙方當事人的約定而發起,也可以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而產生。因此,二者在產生方式上存在著差異。
4、交付時間不同
定金是在合同履行前交付的。而違約金是在發生違約行為后交付的。二者交付的時間不同,產生的原因也不同。
5、法律后果不同
根據我國《擔保法》第89條的規定,定金具有解約功能。定金的支付一方面意味著合同的解除,違約一方不再繼續履行合約中的條款和義務;另一方面,定金可以作為預定的賠償金,發生違約現象時可以用作受害人的賠償,并且對于超出定金數額的損失,不得另外提出賠償。
《合同法》第1百一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也就是說,違約金的支付并不會導致合同的解除。這一點與定金存在著不同,各位需要了解清楚。
定金罰則和違約金不能同時適用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由于定金和違約金都是合同預先約定的、在一方違約的情形下應向對方作出的補償性給付,二者均以金錢為主要給付方式,皆對合同履行起到一定的保障作用,所以守約方僅能夠選擇對方雙倍返還定金或者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與此同時,為了保證守約方的利益,《民法典》吸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中關于定金與賠償損失之間關系的規定,在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時,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