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釋與取保候審的區別
1、 適用的范圍不一樣
英國保釋的適用范圍很廣泛。從理論上說,無論什么性質的案件都可以保釋,并不因為罪行嚴重而被拒絕保釋。拒絕保釋有三種情形:
(1)有足夠的理由相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會按照保釋要求出庭,如以前保釋有潛逃記錄而沒有合理的解釋。
(2)有足夠的理由相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進一步犯罪。這是根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前的經歷與此次犯罪的性質等因素來判定的。
(3)有足夠的理由相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威脅、干擾、傷害證人。一般說來,除特殊案件,如殺人、強奸、持槍搶劫、外國人犯罪、走私、毒品犯罪及有前科的案件外,其他案件的保釋率很高。
而在我國,取保候審的范圍相對就比較狹窄。刑事訴訟法規定適用取保候審的范圍為“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2、 程序不一樣
與我國逮捕必然導致羈押的做法不同,國外警察實施逮捕后,須決定是羈押、無條件保釋還是有條件保釋,同時提取指紋并進行DNA取樣,決定羈押的,必須在24小時(最長不超過72小時)內提交治安法官。開庭后,法庭仍須考慮是否應對被告人予以保釋。
在我國,拘留、逮捕后就必須關押,取保候審是對拘留、逮捕措施的補充,而不是先決考慮。
3、權利不一樣
在國外,保釋是犯罪嫌疑人的一項基本的權利,司法部門首先必須優先考慮,沒有法律規定的情形不得拒絕。同時,犯罪嫌疑人及其代理人對與司法部門拒絕保釋有權利提出上訴。
在我國,取保候審主要體現的不是權利而是權力的象征。取保候審的適用不是司法機關優先考慮的措施,他是由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屬、辯護律師提出申請,理由正當符合條件的司法機關才能夠同意并決定對其取保候審。對于司法機關拒絕申請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屬、辯護律師沒有其他的救濟措施以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取保候審后什么時候能解除
一、取保候審什么時候能結案
取保候審一般要經五到六個月左右的時間結案。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有最長時間的限制,即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第二百零二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二、取保候審后什么時候能解除羈押
一般來說,辦理完取保候審的程序之后,應當及時解除羈押,執行取保候審的決定。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九十一條的規定:公安機關決定取保候審的,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人居住地的派出所執行。必要時,辦案部門可以協助執行。
采取保證人擔保形式的,應當同時送交有關法律文書、被取保候審人基本情況、保證人基本情況等材料。采取保證金擔保形式的,應當同時送交有關法律文書、被取保候審人基本情況和保證金交納情況等材料。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九十二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的,負責執行的縣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法律文書和有關材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指定被取保候審人居住地派出所核實情況后執行。即解除羈押執行取保候審決定,應當及時進行,最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九十一條的規定:公安機關決定取保候審的,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人居住地的派出所執行。必要時,辦案部門可以協助執行。
保釋與取保候審的共同之處
1、都是對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采取的暫時不予以關押。
2、都要求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提供相關的擔保為暫時不予以關押提供保證。
3、都是要求暫時不予以關押的犯罪嫌疑人不得逃避、防礙偵查或者審判。